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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侵权还是违约?

  

  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696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6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3405元、住宿费450元、残疾赔偿金41104元、财物损失858元、鉴定费700元,合计60413.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能按约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系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即无过错行为,被告应当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等合计60413.1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莹各项损失60413.1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系原告在乘坐被告所有的车辆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双方之间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及人身侵权关系。原告在起诉时并未明确以何种请求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最终选择了以合同违约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现将原告选择不同请求权的诉讼风险分析如下:


  

  1、选择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五项:即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乘坐被告所有的客车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事实无异议,由此可以确认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受害人损失的存在。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雇佣的驾驶员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被告亦存在主观过错。由此可以判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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