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选择侵权还是违约?

选择侵权还是违约?



——一则交通事故案件引起的思考

沙兆华


【关键词】侵权
【全文】
  

  【要点提示】


  

  当请求权发生竞合时,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以违约或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赔偿权利人未予明确以何种请求权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释明。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将会对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


  

  【裁判索引】


  

  姜堰市人民法院(2010)泰姜民初字第1289号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4日11时50分左右,原告乘坐被告雇员陈某(事故中已死亡)驾驶被告所有的苏MM4991号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姜堰大道与溱湖大道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入住姜堰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中、下段骨折、左横神经损伤。原告两次住院治疗152天,并做整形手术。2009年9月8日经司法鉴定,原告之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60.1元(已扣除预借被告的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6元、营养费2720元、交通费3405元、住宿费450元、残疾赔偿金411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财物损失858元、鉴定费700元,合计7441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的事实及原告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财物损失、鉴定费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各项赔偿数额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审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关于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数额,参照上海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本院依法分别核定为90天*40元/天=3600元、60天*10元/天=6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姜堰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违法,故不予采纳。原告主张41104元(20552元/年*2年)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照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