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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行政审判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行政审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思考》

  

  (三)需要把握的必要限度


  

  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管理理念的更新、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手段的多样化。行政审判在发挥对行政机关管理行为推动作用的同时,需保持必要限度,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在人大监督之下开展交流互动。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针对社会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增强各种措施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多方合力,共同化解行政争议,共同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同时,互动联动必须依法进行,既不能在个案上拿原则做交易,也不能无视司法工作规律,更不能使人民群众产生误解和疑虑。二是司法裁量要体现对行政机关合法正当的创新行为的适度尊重。当涉及合法性、正当性判断时,要给行政机关留有改进、创新的空间,对社会管理创新行为不宜一概苛刻要求。对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权利)性、授益性的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可以宽松一点;对公民来说属于禁止性、限权(权利)性、损益性的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则应非常谨慎和严格。〔4〕三是对审判活动之外的互动要有所节制。要充分考虑法律的局限性,司法的中立性,量力而行、适度参与,避免作出一些不该管、管不了的行为,甚至因职权滥用干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正常运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特别要克服利益驱动,避免为了法院自身利益搞“上门服务”。能动司法既不是“乱动”,也不是“盲动”,更不是“妄动”。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核心在办案,超越审判职能,违背司法规律,不仅不能有效提供司法服务,甚至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四是要把握规律,顺应潮流,共同推进行政法治实现科学发展。当今时代,是由以政府以管制为主导迈向以服务为主导的时代。社会管理的主旋律不再是管控,而是服务,现代行政的目的在于尊重、激励、促进各类社会主体和社会组织的自治与创新,越来越多的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发挥着服务社会的作用,合目的性、合正义性正在稀释着传统单一的合法性,实质性审查正在逐步取代单纯的形式审查,“法治”社会也终将向“善治”社会迈进。这是社会发展规律,是行政法发展的国际性趋势。行政审判与行政管理必须顺应这一规律和趋势,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三、充分利用审判资源提出司法建议,当好促进者


  

  (一)发挥行政审判延伸职能,促进管理主体的协调合作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延伸职能。与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工作相比,由于行政审判直接审查辐射面很广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其司法建议一定程度上有着特殊的份量和意义。由于一项行政决策或具体行政行为常常针对多个主体作出,调整着类型化情况,且决策的形成往往是各方面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整体上还不尽如人意,因此提出司法建议对改进管理常常很有必要。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虽然违法或具有一般性瑕疵,但如果采取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裁决方式,无益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能会损害更大的公益,因此,案后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有利于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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