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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行政审判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行政审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思考》

  

  五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便民利民举措。行政审判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是审判活动的立足点。在便利群众行使诉权、参加诉讼方面,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有着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要积极创造条件,减轻群众讼累,如实行巡回审判、借助电子工具完成相关程序,推行德国式“圆桌审判”经验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这是便民利民的重要改革创新举措。


  

  六要进一步强化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和研判。人民法院要大胆探索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使审判活动介入新的管理领域,调处新类型纠纷。如近年来,有关金融证券管理、电信管理、互联网管理、信息公开等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入法院,需要加以统一规范。又如,最高法院审查的一起死者家属诉民政局的案件,暴露了目前我国在无主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管方面的管理漏洞。对于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适当时机形成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当前,在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特殊群体保护(如被征地农民、流动人口,下岗职工、残疾人等)以及群体性事件应对等方面引发的行政诉讼,要有针对性地及时总结行政审判经验,科学制定预案,形成创新性成果。


  

  二、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改进管理行为,当好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者


  

  (一)行政审判有力推动了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创新活动


  

  从前述社会管理的定义与任何国家、地区现实情况看,无论从管理的广度、深度、手段的多样性还是对社会秩序产生的客观效果,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影响力都远远大于法院或其他机关。与刑事、民事审判活动不同,行政审判的一方当事人是直接从事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审判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更为直接和紧密,在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管理大体系中,行政审判以其自身特点,更强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具体而言,行政审判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对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和维持,为合法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撑,维护和保障正常的行政秩序,对良性的社会管理创新举措起到鼓励和促进作用,推动了行政机关有效发挥各项社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行政审判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对行政不作为判定履行职责等,有效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其负面的社会管理创新举措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管理社会事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此外,行政审判的推动作用还体现在对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地位及其自治性规范的认可和认定,对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提供帮助和支持。这是行政审判拓展其影响力的时代潮流。


  

  可见,行政审判通过化解官民纠纷,也规范着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行为,行政审判的过程实质上是对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进行评价、规范和引导的过程。行政审判介入到对行政决策效力的判断过程中,对公共政策的形成与实施产生了深远影响。就社会管理大系统而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基于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社会管理的主导作用,行政审判对于社会管理大格局的形成和完善,具有推动和保障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审判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推动者,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既要注重交流互动,也要把握好适当限度,切实推进符合国情特色的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大格局的尽早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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