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进一步加大诉权保障力度。“告状难”是长期困扰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体现为当事人“不愿告”、“不敢告”、“不能告”、“不会告”。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对社会的危害也显而易见:一些行政纠纷法院若不依法受理,其他非法不正当手段就可能会大行其道,影响社会安定。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并借助各种方式多次强调,但从全国法院一审受案情况看,并无太大改观,有的基层法院甚至几年没有受理过一起行政案件。各地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切实解决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提出科学的改进和创新举措,力求短时期内取得阶段性突破。
二要进一步降低行政案件申诉率。与一审案量偏低形成强烈反差,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呈现激增态势。2010年5月在广东召开的专题会上,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总数不足所有案件收案总数的2%,但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却占至全部来京申诉上访案件的18%,而今年上半年更是超出25%,绝对数已经超过了刑事和执行,形势逼人!各级人民法院要摸清情况,逐案应对,避免以创造违法先例为代价平息纠纷。我认为,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是:要探索协调立案庭与行政庭的审查衔接机制;要强化各高院的审查义务,实现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刚颁布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各地要认真落实,不断完善相关措施。
三要进一步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行政审判追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力求实现案结事了。纠纷实质性解决的重要表现是当事人服判息诉。而要达到这一要求,需要在多个方面作出改进和创新,如优化庭审程序、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实行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增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和说理性;注重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审判活动可以探索适当增强职权主义色彩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审查标准上,可在合法性之外尝试审查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通过创设典型案例增强裁决结果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四要进一步抓好协调化解工作。实践证明,行政案件通过协调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各级人民法院要创新形式,积极探索把行政案件的协调化解纳入到中央推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和“多元化解行政争议”框架之中,努力推进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特别要注意处理好协调和解与依法裁判的关系。对没有协调余地的案件,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协调的,也要当断则断,不能久拖不决或者强迫当事人接受协调和解。不能片面强调协调和解而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能把是否同意和解当作立案受理的条件或门槛,更不能以协调和解之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