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判通过化解“官民”矛盾,直接参与社会管理
行政审判本身是一种独具特色的社会管理手段,是社会管理职权体系中针对行政权的规制而形成的制度设计,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有效方式。当前,虽然一些讨论社会管理创新的观点多集中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关系问题,似乎与审判工作关系不大,但无论从社会管理的核心内涵在于“维系社会秩序”出发,还是从政法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责任出发,行政审判都直接参与了社会管理创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作用的方式和途径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案件裁判活动化解现实纠纷,修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二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指导审判活动,确保法制的统一和裁判的正当性、合法性。正是通过解决纠纷活动,行政审判引导和规范着社会主体的行为,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得以具体化。从这种意义上讲,行政审判通过有效参与,形成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在整个社会管理的大系统中,官民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行政审判调整官民关系,发挥特有的裁判职能,其本身构成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社会管理。从长远角度看,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与行政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应当说大有文章可作,大有潜力可挖。
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参与者,行政审判的优势体现在,它直接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作出判断,影响着政府管理活动的有效性,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它以化解官民矛盾为职责,以国家司法强制力为后盾,裁决具有终局性,这种强有力的外部保障监督机制,较之于内部监督和其他社会管理手段有着独特优势。同时,行政审判作为一种长效监督救济机制,基于法律的稳定性、程序的严格性和审判权的相对独立性,能够更持久地对行政权的行使发挥影响,对公民权益提供救济。行政审判的自身特点决定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行政审判工作的创新,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经常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每一起案件,出台的每一个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都是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都要从有利于弘扬良好风气、有利于树立正确导向、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出发,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成为教育群众遵纪守法、维护良好社会管理秩序的生动实践。
(二)行政审判发挥“参与者”作用的着力点
针对行政审判实践面临的突出问题,行政审判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应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开拓创新、取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