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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生态文明立法》

简论《生态文明立法》


王建胜


【关键词】生态文明;立法
【全文】
  

  生态文明写进《宪法》标志一个新时代的到来,现今时代的公民重视生存环境的保护。促进环保法治建设,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通过生态文明立法指引人类文明活动,减少或摒弃对自然环境构成危害的行为,遏制全球生态环境不在继续恶化,这是牵系人类命运和延续的头等大事。


  

  生态环境立法,首要任务就要明确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环保法》第一条款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了立法目的,“现代化”的提法是计划时代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时代已不和时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数据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毁灭性地牺牲环境、破坏资源。昔日这种考评“现代化”的指标,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准则,给国家带来财富的同时也给百姓带来了疾患,让我们的家园一排狼藉,让经济发展难以持续。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源于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我们的共同未来》,接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1992年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把“可持续发展” 的内涵上进一步深化。我国积极响应联合国号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部署实施阶段,于1994年初发布了中国的《21世纪议程》。首次以官方语言正式表达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并提出要进行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环境立法,将可持续发展提高到战略高度,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将环境保护置于“十二五规划”的开篇第一章,可见其重要的关键基础地位。可以看到国家发展战略开始转移,放弃地方经济追求各项经济指标的高速猛进,主张可持续、包容性发展战略,提倡在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调整经济结构,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以后把《环保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或将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原则或将改变。


  

  《环保法》滞后的现状和执法中的困惑现象很明显。生态环境法律到目前为止,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体系。《环保法》与其他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单行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处于同一立法层次,法律效力同等,《环保法》不具备基本法的统领地位,在执法中处处处于被动局面,环保执法在于地方经济发展撞车时,往往要让位于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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