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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法律化的道德悖论

  

  再次,通过政务公开增强政府透明度


  

  引咎辞职是政府官员与民众在执政与参政的互动过程。其前提是政务公开。如果政务不公开,民众就不可能知悉政务,也就不可能对政务上有过错的人施加压力。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入世以后,政务公开成为政府努力的方向。长期以来,中国政府的公开程度日益扩大,但仍存在着不够透明的问题。即使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后,政府行为和活动很大程度上仍保留在秘而不宣的状态。没有政务的透明公开,不广开言路,不扩展监督渠道,引咎辞职怎么可能付诸实施呢?近些年,中国公民通过网络对政府官员进行了非常有力的监督,致使多名官员被罢免并追究刑事责任(而非引咎辞职)。这说明通过舆论形成外部压力对官员问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实,引咎辞职过程本身就应当公开,但自引咎辞职制度在中国适用至今,几乎所有引咎辞职案件的处理过程均未公之于众。[10]公民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


  

  引咎辞职能够奏效的前提是宪政体制的良性、平稳运行,其中最基本的是政治透明和行政公开、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显然,我国引咎辞职生成的条件并未完全具备。中国引咎辞职法律化的实践是法律功利主义的体现,是法制名义下的一次集体盲动。因此,这一实践刚刚起步就路途迷茫。


【作者简介】
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注释】马静:《引咎辞职:体现政治文明》,人民法院网2004-06-15 16:43:05
2001年10月23日,克罗地亚卫生部长安娜·斯塔夫列维奇一鲁卡维娜因为任期内发生23人死亡的医疗事故而主动提出辞职;2001年9月9日,德国卫生部部长安德里·菲舍尔和农业部部长卡尔一汉茨·冯克因为德国疯牛病事件而主动提出辞职。
刘俊生:《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探析——一种政治责任的视角》,www.chinaelections.org2004-6-20
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第8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王北京:《谁有权接受并同意政府官员的引咎辞职?》,人民网2004年5月12日。
苏力:《中国司法改革逻辑的研究——评最高法院的〈引咎辞职规定〉》,《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刘俊生:《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探析——一种政治责任的视角》,www.chinaelections.org2004-6-20
张立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浅析》,《新视野》2002年第4期。
沈闰州:《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应慎重》,《新京报》2004年4月19日。    
在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偷步”买车的事件被媒体揭露后,梁锦松公开承认“没有避嫌”,但香港的一些媒体抓住此事不放,不停批评梁锦松的“无心之失”后来,梁锦松向行政长官提出辞呈,但不为行政长官接受;但梁锦松决意辞去财政司司长职位,而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就财政司司长梁锦松提出辞职事,发表声明——“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今日向我提出辞去财政司司长的职务。经过考虑后,我决定尊重梁司长的意愿,接受他的请辞,并根据《基本法》第48条(五)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免除梁司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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