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内容上,司法体制包括司法机关的设置、领导或监督体制、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几个方面。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关于司法体制的规定,基本都包括有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例如,1789年3月生效,现在仍然有效的《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了美国司法权的归属、司法权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设置及权限、法官的任职及保障。1958年的《法国宪法》第八章、第九章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高级法院的设置及其职权。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第六章规定了司法权的归属、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的设置、最高法院的权限、法官的任命、法官独立、法官的保障等。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规定了审判权的归属、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官职务保障、法官的权力、法官独立、法院经费的来源及保障、宪法法院的组成和权限、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性质与管辖范围、法官的任命等。
司法体制作为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必然反映在司法机关的设置、领导或监督体制、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以及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上。在我国,具体地说,司法机关的设置应当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以及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司法机关的领导或监督体制应当包括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主要体现为领导与被领导或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应当包括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和具体权限;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司法机关的业务、人事、经费和装备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在种属关系上,司法体制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制属于上层建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国经济基础的必然反映,也必须与该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我国建立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存的经济基础,同时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与此相适应,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军事体制。其中,我国的政治体制包括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行政制度、自治制度、公务员制度、司法制度、监督制度、廉政制度等。[20]从中可见,司法体制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它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政治体制如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等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三、司法体制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司法体制与司法制度
有学者认为,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制度。它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的总称,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调解制度、仲裁制度和公证制度等等。[21]还有学者认为,司法制度是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其内容广泛,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司法组织体系和职权,司法组织与活动原则,证据制度和司法工作制度,以及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等。[22]比较上述两个概念,可以看出它们有很多的区别:前者论及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司法机关,而且包括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而后者只限于司法机关;前者具体指出了司法主体及司法活动的对象即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而后者则没有指出司法活动的对象;前者划分了各项具体的司法制度如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等,而后者则没有作这样的划分;后者涉及到证据制度和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而前者没有涉及。由此可见,两个概念都有不足和缺陷。
笔者认为,司法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指审判制度,在我国则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但一国仅有审判制度或检察制度,显然不足以保证司法机关充分、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亦不能保证司法职能的切实实现。为此,各国在设立审判制度或检察制度的同时,又建立了一系列司法辅助制度,以对司法权的行使起到辅助、促进或保障的作用。故而对司法制度一般应从广义上来理解,而不应限于狭义的范围。据此,所谓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其中,司法机关应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则应包括侦查机构、监狱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司法鉴定组织、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应地,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