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学研究中对“司法体制”的关注及主要成果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总的来说,法学研究中对“司法体制”的关注与探讨要早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而且关注度越来越高,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徐益初研究员比较早地探讨了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他认为:“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从思想上、制度上解决一系列问题。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确立必要的原则、程序、制度;极大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等等。其中,完善司法体制亦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他认为应当着重从“坚持司法独立”、“强化司法机关的制约与监督”、“理顺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等三个方面加以解决。[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崔敏教授也较早地提出了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他在《关于司法改革的若干构想》一文中提出“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构想,包括:改变“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保证国家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实施;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废除政法委员会协调办案制度;改变检、法并列的体制,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坚持和完善司法官员的选任资格,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同时禁止获取任何“灰色收入”,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5]
在1999年5月初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和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的“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上,一些专家、学者对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也进行了交流与探讨。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胡云腾博士分析了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的思路和建议;重庆社会科学院院长俞荣根教授从“关于实行司法机关垂直领导体制”、“关于完善司法解释制度”、“关于深化司法机关内部体制改革”三个方面提出了改革司法体制的构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仁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范围、目标与原则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怀安则对法院体制改革作了比较细致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主编的《当代司法体制》一书是国内最早研究司法体制的著作之一。在该书的绪论中,作者指出,司法体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完备的司法体制。纵观各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司法体制,尽管在具体做法上有不少差异,但也存在着规律性,呈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法官制度完备而健全;二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呈扩大趋势;三是司法行政机关职权十分广泛;四是司法考试严格而系统。[6]以现在的观点来看,该书作者对当代各国和有关地区司法体制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的上述概括并不十分全面和准确,但却反映了我们对司法体制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主任、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主编的《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是研究外国法院体制的经典之作,同时也对我国的法院体制改革提出了真知灼见。该书对美国、墨西哥、巴西、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十个国家的法院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以及各国的法官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该书在前言中认为,法院改革最根本、最要害的,还是法院体制改革,也就是所谓的深层次改革的问题。主要是:法院设置问题;法官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法院经费管理体制问题。[7]中国政法大学郭成伟、宋英辉两位教授主编的《当代司法体制研究》一书以独特的视角对司法体制作了比较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在该书的绪论部分,作者认为,在司法体制中,四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这就是:司法权;有关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观念、价值取向等精神方面的特性;组织体系;司法官个人。任何司法体制都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8]由此,作者构筑了包括法院体制、检察体制、司法部体制、律师体制、公证体制、治安管理体制、监狱体制在内的当代司法体制的基本框架。当然,该书未将侦查体制归入司法体制,而是将律师体制、公证体制、治安管理体制作为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值得商榷的。
由本书课题组编著的《外国司法体制若干问题概述》一书在前言中指出,狭义的“司法体制”一般仅指审判体制,有时也包括检察体制;广义的“司法体制”除审判体制或者检察体制之外,还包括警察体制、司法行政体制和执行体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谈到司法体制时,多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9]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将该书的结构分为七章:第一章,外国司法权及相关权力的配置与相互制约;第二章,法院体制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第三章,检察体制与公诉权的行使;第四章,警察体制与侦查权的配置;第五章,司法行政体制与司法权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原则;第六章,执行权与执行体制;第七章,法律职业化。应当说,该课题组对司法体制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与理解,是迄今为止学界对司法体制最为清晰的界定,但将警察体制、司法行政体制作为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却不尽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