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按照这一总体要求,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提出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该意见。该文件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4个方面,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包括:改革现行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切实解决判决、裁定“执行难”的问题;优化侦查权的配置,切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制约监督;规范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切实防止和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改革和完善法律院校招生分配制度,培养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复合型法律应用人才,从根本上规范政法机关的进人体制;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实现政法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管理制度,等等。[3]
由上可见,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三个阶段,“司法体制”一词在司法改革中被创造出来并成为“关键词”和“流行语”并非偶然,而是有着历史必然性,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由“外围”转入“内围”,已触及到司法制度与司法体系的深层问题,预示着中国司法制度在“司法体制”的改革中将发生深刻的变化,翻开崭新的一页。
(二)中央司法机关文件中“司法体制”的出现与使用
自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两个《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其中多次出现或使用了“司法体制”或“司法体制改革”一词。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1999~2003年的法院改革进行规划和部署。该《纲要》要求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司法公正出发,探索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法院干部和法官管理体制的改革、法院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经过试点,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建立起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等等。虽然这些改革已包含有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或成分,但由于处在司法改革的初期,未能提出明确的“司法体制”概念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或方案。
200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要求通过大力推进检察改革,加强检察工作,繁荣检察事业,强化监督职能,完善检察体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方面迈出重要步伐。该《实施意见》虽然没有使用“司法体制”的概念,但提出了与之相关的“检察体制”的概念,而且在改革目标中涉及到了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问题(即“改革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2004~2008年的法院改革进行统一部署。该《纲要》是在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制定的,因而在多个地方使用了“司法体制”一词,并较多地涉及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等。可见,体制改革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中开始受到重视,处于重要地位。
2006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提出了改革任务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这表明,检察体制改革被列入了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重要日程,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了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其中涉及体制改革方面的内容就有: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中心,优化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综合管理部门之间、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配置,形成更加合理的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体制;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等等。应当说,司法体制改革在人民法院的第三个改革纲要中得到了全面体现和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