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体制若干问题研究
谭世贵
【摘要】在我国,“司法体制”一词的出现源于司法改革。它应当是指司法机关的设置、领导或监督体制、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审判体制、检察体制、侦查体制、执行体制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司法体制与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司法工作机制既有联系,也有差异,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加以区分。同时,与外国的司法体制相比,我国的司法体制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关键词】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司法工作机制
【全文】
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分别作出了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但何谓“司法体制”?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决策层,都还没有公认的定义,对于它的具体内涵和范围,亦争论很大,尚无定论。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弄清司法体制概念的来龙去脉,界定司法体制的内涵和范围,研判司法体制与相关概念的界限,找出中外司法体制的差异,以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奠定必要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并促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序进行。
一、司法体制概念的提出和使用
(一)执政党文件中“司法体制”的诞生与演进在我国,“司法体制”一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它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应运而生,而且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孕育过程。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三大司法体系的全面确立,但当时的司法体系却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困境:诉讼案件迅速增多,法官的数量和素质均难以适应这种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的庭前审查导致先入为主、审判不公;“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执行难问题开始出现,等等。为应对挑战,摆脱困境,各级法院相继实施了旨在促进审判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的审判方式改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先后制定《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刑事诉讼法》,对民事、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并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较好地促进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提高了司法效率。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1999年10月和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由此司法改革迅速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中展开,但尚未触及“司法体制”的改革。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任务,要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由此,“司法体制”一词正式见诸执政党的文件,我国的司法改革开始步入“司法体制改革”的深水区。
为了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2003年4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向中央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的请示》。同年5月,中央听取了上述建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重点及工作方法作了重要指示,并决定在中央直接领导下,成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政法各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及中央编制办的负责人组成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工作。[1]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于2004年底形成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等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2]该文件经中央批准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成立了本部门的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并分别出台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公安部关于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分工方案》,对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任务的具体措施和步骤作出安排部署。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提高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并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完善了该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