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美丽风景
——败诉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
钟建林
【关键词】法院
【全文】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后,败诉一方当事人没有上诉,且在判决生效后主动来到法院,在法官见证下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判决义务。该案通过一审判决即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委托代理人王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1月初,张三与李四商量买卖XXXXX号房事宜。2011年1月6日,张三从银行向李四转存了5万元。
在此后的房屋买卖交易中,李四从XX省XX市飞往XX市与张三一步协商。后因过户税费的负担事宜协商不成,双方最终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三遂要求李四返还已经转账的5万元。李四则要求张三赔偿从XX市飞往XX市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及相关损失。双方就此协商不成,酿成纠纷,形成诉讼。
关于张三于2011年1月6日向李四给付5万元款项的性质,张三主张系预付购房款,并认为在双方因过户税费负担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四理应归还。张三为证明如上主张,提交双方曾经发生的来往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手机短息显示是张三给付李四的预付购房款,没有定金字样。双方也没有签订金额为5万元的书面定金合同。
李四主张讼争的5万元系购房定金,双方最终协商不成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因就在于张三不讲诚信,因而已付购房定金不应返还,并认为张三应当承担李四因与张三买卖房屋事宜而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等损失,为此提供了飞机票、住宿费等票据作为证据。
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受理该案后,根据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李四的XXXXX号房。将财产保全情况通知李四后,李四愿意以现金55000元交至法院账上用作担保,要求解冻房屋。由于李四身在外省,具体手续办理不便,于是请其在XX市的朋友赵六将55000元交至法院账上用作担保。法院遂依法将李四的房屋解冻。
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庭前、庭中、庭后,法官在张三和李四之间来回多次做调解工作,希望促成双方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但因都对对方在协商买卖房屋过程的一些言语和做法怨气难消,更谈不上再信任对方,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