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除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调查主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外,相对人和行政程序参与人也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收集证据,并在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线索和材料。这是行政证据线索和行政证据材料的重要来源之一。
(三)不断完善行政调查的方法体系
行政调查方法应当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体系。从当下中国的行政实务来看,行政调查方法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讯问违法嫌疑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法定文件、报告、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实地或书面的检查、现场勘验、鉴定、听证等多种方法。
在行政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常采用如下步骤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
1.询问。行政调查中的询问,是指行政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关人员或案件事实知情者进行谈话,依法了解案件情况的专门活动。
2.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可依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或者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3.检查。检查是行政主体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的刚性方式,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对检查主体范围应有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4.勘验。勘验是指调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证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活动。
5.指定或委托鉴定。鉴定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接受指派或委托,对行政程序中涉及需要使用特定专业知识或特殊技能加以解决的问题进行鉴别或判断的活动。
6.言词审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进行言词审理。听证是一种正式的言词审理方式。行政机关大量采用非正式的言词审理方式。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调查程序制度
行政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事前告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组织调查、制作笔录等。行政调查须依法进行,符合以下要求:(1)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2)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依据和权利。(3)询问相对人和证人应分别进行。(4)从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必须出具书面收据,注明有关证据或者材料的项目和编号,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保护关系人的隐私等权利。(5)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无强制权的调查者应依法请求协助。(6)行政机关实施检查,须有关系人或者被检查人所在单位、社区组织或勘验地区组织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私人场所检查,应征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进入住宅及其他私人场所进行检查,须由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