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参与调查、协助调查的原则。此项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调查的过程中,要注意让当事人参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行政是一种参与式行政,行政过程离开了相对人的参与,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其可接受性都会大打折扣。对于行政调查活动而言,同样需要当事人的实际参与。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性行为,有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鉴于此,行政主体在行政调查的过程中不仅要努力查明案件事实,还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甚至将权利保障视为行政调查的目的之一。例如,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第37条就规定了行政调查的双重目的,即“认定处理行政事件所依据之事实”和“给予当事人主张权利与法律上之利益之机会”。
4.书面审查与言词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书面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提供的材料书面审查核实案件事实的制度和原则;言词审理是指行政主体调查案件事实、收集和核实证据、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应在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和鉴定人参加的情况下,口头听取他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意见,并准许他们进行交叉盘问和辩论的制度和原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听证制度是一种正式的言词审理方式。中国的行政调查程序实行书面审查与言词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言词审理范围应考虑言词审理的双重价值——程序正义、查清事实,即一方面,要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实现程序正义;另一方面,要有利于行政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对于一些重大行政行为,理应实行言词审理。此外,以下几类情况也应适用言词审理:行政裁判行为;行政主体拟拒绝的重要行政许可、确认和认证行为;案件事实查证困难的案件;需要证人证明的案件;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案件;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实行言词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完善行政调查主体制度的路径
行政调查主体制度,应根据行政民主化潮流的要求加以完善:一是扩大调查主体的范围并加以法定化,实行调查主体资格制度;二是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实行行政助手制度;三是开展调查人员专门培训,提高行政调查能力;四是加强行政调查主体资格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调查、越权调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