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调查权被滥用、难救济的问题。在行政实务中,行政机关和其他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出于不正当的利益追求或其他考量,在合法外观形式下滥用行政调查权,往往对相对人造成伤害,而且难以给予行政救济。
中国行政调查制度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成因复杂:一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公务人员习惯于刚性的行政方式;二是官方和学界在主观上对于行政调查均未予以足够重视,缺乏正确认知和深刻认识;三是立法建制严重滞后,使得规范化的行政调查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四是公众了解程度和公众支持力度不足,规范化、高效化、法治化的行政调查缺乏必要的社会环境。
三、完善中国行政调查制度的基本路向
针对上述问题及其成因,并结合行政调查制度的演进趋势,笔者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行政调查制度的如下思路和建议:
(一)完善行政调查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系
行政调查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调查活动始终、指导行政调查活动有序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准则。结合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调查应当坚持如下4项基本原则,它们构成行政调查的基本原则体系:
1.调查法定主义原则。此项原则是指行政调查必须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这项原则有如下具体要求:一是行政调查主体适格,亦即行政调查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行政机关来实施,如果要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调查,须经过法定程序。二是行政调查职权有据,亦即行政调查活动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按照法律授权、合法委托范围实施调查活动。三是行政调查手段合法,亦即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调查手段进行查证活动,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调查和收集证据,此类证据不得作为行政行为的根据。四是行政调查程序正当,亦即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时间、步骤、顺序及时限进行行政调查,遵循行政调查活动本身包含的一系列正当程序要求。
2.职权主义调查原则。此项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应当依据职权自主地决定调查的方式、范围,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受相对人请求的限制。综观各国、各地区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大多以专门条款确立了职权主义调查原则。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24条规定:(1)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事实,行政机关决定调查的方式及范围,不受参与人提供的证明以及证明要求的限制;(2)行政机关应顾及一切对具体案件有意义的情况,甚至是有利于参与人的情况。葡萄牙《行政程序法》也明确地规定了依职权调查原则。该法第56条规定:即使程序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行政机关可采取其认为能方便调查的适当措施,此类措施得涉及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答复内未提及的事宜;基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得对并非所请求的事宜,或对较所请求的事宜更为广泛的事宜作出决定。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是我国行政管理的惯例,行政机关也惯于依职权主动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在实践中须防止行政机关的主动行为走向极端,避免出现行政强权行为、行政偏执主义、行政家长作风。在行政程序中,参与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参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成立,应予以采纳;如驳回,则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