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商业帐簿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商业帐簿的解释,应遵守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此条文与商业帐簿的保存等条文本是会计法内容一样,或是拾人牙慧、或是胡乱抄袭、或是故弄玄虚,从而都变得者毫无理论和立法价值与司法实践意义。
第七,如果拿所谓《通则》关于商业帐簿的规定(共6个条文)与《深圳商事条例》商业帐簿的规定(共8个条文)相比,《通则》不仅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进步,而且在实质内容上都是胡拼乱凑,根本不具有法律规范及其行为体系之间的科学性。通过上述对其各条的简单分析即可看出,其条文除了主要是对会计法内容的拙劣抄袭或重复外,所剩者就是应当由资产评估或诉讼方面的法律所规定之内容。也就是说,所谓《商事通则》中规定的6个条文没有一个条文是真正意义上的民商法性质的条文或者是真正独立而具有理论价值和司法适用意义的条文。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即在于对商业帐簿及其法律关系性质在认识上的错误。
六、结语
账簿不只是商事账簿,设立账簿制度并不是民商主体之间平等自愿性的行为,由此产生的账簿法律关系实际上具有着明显的经济行政法性质,对于违反账簿法律关系义务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因此,账簿制度本应是财政法、会计法、审计法等行政法律中的内容,将之看成民商法问题并将其规定到所谓的商法中,实在与民商法的原则、精神相悖,故以此为内容的《商事通则》也不具有可行性。只有把账簿及账簿关系纳入到正确的法律调整轨道,才真正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民商法法律体系和民商法法律制度,也才有利于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监督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以往我们过多看重了行政手段,忽视了民商法手段;现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有时又过多地看重了民商法的方法,而削弱了国家行政干预的应有职能。这种偏失也是在完善民商法制度中应当予以注意的。
【作者简介】
王明锁,河南大学,教授。
【注释】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笔者曾对民商法的经济基础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且详细深入的专门探讨,归纳出市场经济的十大特质和民商法的十大品格,认为民商法的理论基础是具有统一性的,都是法律的共同对象。将其人为地强行分割和区分公法与私法是欠妥的,也是极为困难和使简单问题复杂化的事情。参见:王明锁:《市场经济特质与民商法品格》,载《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
《意大利民法典》除序编外,分人与家庭、继承、所有权、债、劳动和权利的保护六编。在劳动编中规定企业劳动、公司、参股、企业等内容。于其企业劳动中的商业企业特别规定中规定了会计账簿,于其公司中规定了公司簿册与财务报告。这些内容虽然规定在民法典中,但对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设置都是企业公司依法应当进行的义务性行为。观其实质,均在于加强管理和社会利益。参见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0页。
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王明锁:《论物上请求权及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