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制度既然与会计制度密切联系,那么进一步从会计制度方面看,其行政法的性质将更为明显。
从会计法的制定来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核算、会计从业人员要求、对会计业务的行政性监督和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制定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统一制度。对于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也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的原则专门另行规定。
从对会计业务的监督看,重要的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如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以及稽查制度。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各单位则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综上,应当认为账簿法律关系属于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关系。这种因账簿行为所形成的具有经济行政性质的账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账簿核算关系。它是指民商主体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或账簿人在办理会计核算事务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但其中多数是单位会计机构与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是一种内部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关系。
二是账簿信息披露关系。它是指民商主体与投资人、交易人之间因相关信息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投资人与主体经营权分离时,民商主体如何向投资人、交易人提供信息以及提供何种信息便成为民商主体影响投资人、交易人利益的重要内容。故根据法律规定的民商主体与投资人、交易人之间的信息披露关系即应当受到有效调整。现代社会中,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于非企业方面,要求政务公开、乡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其重要的或核心的内容就是相关机构和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