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账簿法律关系内容方面看,即账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看,它在收入、支出方面反映了与己进行交易的民商法律关系;在往来帐目上反映的是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消灭与存续。但主要的都是对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记录,更具有的法律意义实际上是行政的管理和行政的监督关系而已。
第三,从账簿法律关系客体方面看,它包括账簿的设置行为、记账行为、核算行为、保管行为、监督行为等。而这些行为都是一种单方的自律性行为,而不是与其他民商主体之间的相对性行为。所以会计法里的规定都是一种刚性的规定,都是会计单位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第四,从账簿法律关系的发生来看,现在的账簿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不是因为民商主体的自愿行为发生的,而是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必须进行的一种行为。账簿之设立,虽然起源于商人的个人行为,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账簿的设置已经不是其个人的问题了,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设置的事情了[3]。
第五,从设立账簿的种类内容上看,已经远远不是商品经济初期,经营者可以随意的一个记载了,如同现今一个小理发店、小烟酒店的主人随时记录收了多少钱的问题了,而是分目分类、帐证齐全、专人记载的事情了。
第六,从账簿所起的作用和意义看,主要的不再是账簿人自己核算了,而重要的是设及国家和社会利益了;在于对账簿单位自身的核算管理和国家对其经济活动效果进行的监督与统计,而不在于民商主体相互之间进行完毕的民商法律关系。从民商主体相互之间各自计算各自的账、各自进行核算来看即可说明此点;从有的民商交易活动还可以用口头等形式进行,以及交易另一方很可能是一个个体而未记账核算来看也可说明此点。
第七,从违反帐簿记载等程序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看,并非是什么民事责任,而是要接受行政制裁、甚至是刑事制裁了。
此外,在我国经济法理论中,会计法和审计法被认为是《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的当然的重要制度[4]。而在我国的商法理论中,则承认商事账簿的规定主要体现于《会计法》和《审计法》、《会计准则》等法律制度[5];这样,实际上就使商事账簿归属于经济法的会计制度了。正因如此,对于帐簿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通常比较困难。一般情况下都认为账簿法律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法律关系不同,它难以简单地被归类到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中,它既有民商事性质,同时也具有行政性质,甚至还涉及刑事问题,因此说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综合性质的法律关系。但任何问题都有主次之分,都有其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都有其实质的和决定其问题本质的一面,故此应当说帐簿法律关系是属于经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