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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

  

  2.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分类、连续系统地记载和反映民商主体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簿册。它通常由主管部门按一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由具有一定格式并互有联系的账册组成。会计账簿种类很多,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日记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日记账簿俗称流水账簿,亦称序时账簿,是按照收支往来活动发生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相关事项内容的账簿。日记账簿包括普通日记账簿和特种日记账簿两种。备查账簿是指对一些日记账簿或分类账簿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全的交易内容或项目予以补充记载的账簿,这种账簿不占主要地位,只起补充备查的作用。另外,会计账簿还可以分为总账和分账。根据法律规定,在民商交易和经营中,民商主体都必须根据其组织形式、经营性质和营业状况等实际需要,制作适合其经营特点的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所记载的各项内容都是民商主体编制会计报表、进行经营活动分析、资产审计评估以及在法律诉讼时作为证据材料的重要依据。制作会计账簿,必须做到有收必有付、有付必有收,有增必有减、有减必有增,账账相符,收支平衡。


  

  3.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民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提供或向社会披露的反映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报告按服务对象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按编制和报送时间可分为月份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项内容组成。根据法律规定,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则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内容而对报表记载的相关事项所作的解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为了方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民商主体的财务情况做出的具体说明。制作会计报告,应当做到账表相符,即会计报表和上述账目相符。


  

  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互相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总起来即为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二、账簿的法律意义:设立账簿主要不是民商主体的自身需要


  

  帐簿的繁荣和帐簿立法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相联系的。所谓的商事账簿立法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最初只是在商法典中设置相关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商事账簿设置最初以商事惯例形式出现。但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等因素影响,账簿立法也呈多种形态:一是综合立法。即在一部综合性法典或调整某一类法律关系中包含有设置商事账簿或商事会计的内容,将商事账簿法与其他法律规定在一起的立法模式。察世界有关国家立法,有些国家分别在民法典、商法典、证券法、税法中规定了会计制度或账簿制度。二是单独立法。这是指将账簿制度或会计制度从综合立法中分析出来,制定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如单独制定会计法。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采用此种立法模式。三是准则立法形态。是指除国家对账簿制度进行立法规范外,企业团体通过制定会计准则的方式对账簿、会计及其记账行为予以规范。这一立法常常是上述两类立法的补充,在调整帐簿法律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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