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账簿系由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民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本。其主要特征为:第一,账簿是由民商主体制作的账簿。在账簿制度出现的初期,主要是个人,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至合伙、企业、公司等企业法人;由于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显现,制作账簿的主体也包括了国家各级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尽管由于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职责范围的区别,其所制账簿的内容及繁简程度不同,但其性质并无区别。故我国《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二,制作账簿是为了财务管理和资金核算。民商主体制作账簿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核算,并借助货币单位予以计量和有形表现。民商主体的种类不同,其设立的账簿种类及其科目也有区别。如企业、公司等营利型法人的账簿内容就会丰富复杂,其主要目的在于对产品进行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所记载内容要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盈亏、往来、银行、现金等;非企业法人的账簿,其内容会简单一些,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第三,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账本的设置本来属于经营者个人的事情,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家在经济发展如价格调控、税款征收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现,加上经济的国际化,国家有必要加强对一国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计划和调控。如此,国家便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相关民商主体进行账簿的设置。民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账簿以及账簿内容的繁简程度,均以其经营性质和经营规模的大小状况而依法律规定确定。这时,账簿的设置,已经不完全是民商主体个人的事情,而直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益。因此账簿的设置已经具有了法定性和强行性的特点。
(二)账簿的种类
1.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民商主体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财物收支流动状况情况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民商交易活动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发生和完成交易、收支状况的原始书面证明。这主要包括收款单据和付款单据。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审核并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制作记账凭证的原始依据,并继而作为登记明细账的原始证明。记账凭证又称分录凭证或记账凭单,是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而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记账单据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记账提供更加直接的凭据。
会计凭证是民商主体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制作账目时的记账凭证。它反映了其各类经济活动的原始情况,并作为账簿登记依据的书面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民商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做出的货币收支、款项结算、货物进出、财产增减、工资发放、折旧费提取、日常的花费等等,都必须由财会经办人员填制会计凭证并经有关人员在会计凭证上签章审核,才能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没有会计凭证,不得收付款项、不得进出财物,不得进行财产处理,不得进行往来结算。会计凭证所记载的事项必须客观真实、正确可靠、规范清楚,任何民商主体不得制作虚假会计凭证。制作会计凭证,在做到客观真实、正确可靠、规范清楚的同时,还要做到证证相符,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相符合、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