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如何证明“明知”

  

  其次,根据《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主观上“明知”的两种情形:一是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是发动机号及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由此可见,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只有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才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明知时,不允许推定。由于这种推定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限制,外延不宜过大。笔者认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推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行为的时间。即行为人初次见到、接触赃物的时间,如果是在夜间收购,或明知当地刚发生了重大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尽管行为人矢口否认不知是赃物,也可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品的赃物性质是明知的。


  

  2、行为的地点。如查明收购、转移、销售赃物的地点是在隐秘的地点、偏远地点、路边、作案现场附近等,可以认定为明知是赃物。


  

  3、交易的价格。一般来说,本犯为使赃物尽快脱手,变成可流通的货币形式,其转手赃物的价格往往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行为人收受物品的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中间价格的,就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明知赃物的一个因素。


  

  4、物品的特征。本犯为避人耳目,往往将犯罪所得之物品拆整为零,改头换面,有涂改痕迹,或者将新物当旧物甚至废品处理,销售的物品具有上述特征的,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的一个因素。如:物品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


  

  5、交易的方式。行为人与本犯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地点或非公开场所交易交付物品,或者交易时本犯与行为人不直接见面交付物品,无正当交易手续的,可以推定其“明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