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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放货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而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在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则船公司可直接放货给国内货代在目的港的货代并向前述货代索赔相关费用和损失,之后货代再行使追偿权。此时船公司的损失及风险即转嫁给了货代,本案正是这种情况。


  

  2、货代面临的问题及相应处理的点评


  

  在本文上述分析中,货代也是分两种,对应的是船东提单签发的种类或者说货代自身签发的提单类别而论,一种是单纯的代理人地位,另一种则是无船承运人的地位。对于前者,一旦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因为此时的货代仅是代理人的身份,因此,其仅愿在船公司与国内出口商之间起协调或者代为联系的作用而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后者,则此时货代的地位是船东提单的托运人,故此,目的港最终无人提货时,货代就是船东公司索赔的对象,之后货代依据其与国内出口商之间的无船承运海上运输关系进行追偿。


  

  在此,本人提醒注意的是,一旦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为了避免诉讼发生时,货代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货代公司应该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实际的托运人,如本案的A公司,并要求实际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做出明确的指示。重点关注的是,如果目的港货代向国外的进口商发出到货通知后如无法得到及时或者明确的回复,那么在货物到港的免费期届满之前作为无船承运人应该及时告知国内的出口商,同时告知其有关前述免费期的天数、免费期届满后每天将产生的仓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以及按照目的港的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拍卖的风险,同时告知其应该对货物处置作出明确指示,包括在当地进行转卖、拍卖或者托运回国内进行处理,并保留好前述证据,必要时须发律师函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告知,通过前述措施来证明自身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做好自身保护。一旦货代告知实际托运人即国内的出口商有关前述信息,则此时国内出口商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这里有个风险在于,必须了解国内的出口商是否仍持有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如果没有,则此时,国内出口商无权向承运人发出处理货物的指示,货代作为承运人的损失可通过行使留置权或者起诉来获得补偿或赔偿;反之,则货代须与国内出口商另行签订海上运输合同并签发相应的单据。


  

  除上述措施外,作为货代还应该尽量争取联系目的港收货人,包括告知货在目的港何处、运费及相关费用未付的问题或者依法行使留置权向收货人发出留置货物的通知。另外,按照相关规定,货代目的港无人提货时,作为承运人也必须做好相应的附随义务,包括将货物卸在适当的场所加以保管,否则由此造成货物贬损的,承运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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