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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放货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关系分析】


  

  依照上述的交流流程图,可以看出本案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1、A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国际买卖合同关系;


  

  2、A公司与F银行存在信用证关系;C公司与F银行亦存在信用证关系;


  

  3、A公司与B公司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其中A公司为托运人,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货代提单(H/BL)为准;


  

  4、B公司与D公司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其中B公司为托运人,D公司为承运人,双方权利义务以船东提单(M/BL)为准;结合货代提单(H/BL)以及船东提单(M/BL),同时依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A公司为实际托运人,而D公司为实际承运人。


  

  5、B公司与E公司是战略合作的合同关系。


  

  【案件的分析】


  

  经过上述大体分析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后,回归本案则是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那么何为无正本提单放货呢?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提起的诉由有哪些呢?


  

  所谓无正本提单放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海上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中货运代理的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的具体法律规定有《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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