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本提单放货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陈桂平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国内尤其是沿海城市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为主营业务的公司逐年增多,出于多方考虑,一般国内出口到国外的货物,时常会借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代为处理,但由于有国际交易的背景,且交易双方地理位置相对隔离、信息存在不对称的原因从而使得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纠纷不断,本文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例来分析海上运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纠纷以及涉案各方应该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之诉;货代提单;船东提单
【全文】
【案件概况】
2010年10月14日,位于安微合肥的A公司将一个35尺的集装箱货物交由位于深圳的无船承运人B公司办理海上运输事宜,前述货物的价值为17万美元,B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货代正本提单(即H/BL),提单编号为:AAAAA(此处为替代简写),提单中约定了货物的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位于美国目的港的C公司,通知方为C公司,FOB深圳盐田,航次为:V.0590-001E,卸货港为美国洛杉矶加州,装船日期为2010年10月27日,约定的交货方式为集装箱整箱(场到场),集装箱号为:EMCU142414,运费到付。B公司按照A公司的要求与D公司办理海上运输事宜,其中D公司为船公司,D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船东提单(即M/BL),其中托运人为B公司,目的港收货人为E公司,通知方为C公司,船东提单号为:EGLV1567857,其他载明的信息与货代提单一样,前述E公司为B公司在目的港的战略伙伴,也是国际货代。
上述交易中A公司与C公司约定了跟单信用证付款模式,信用证中要求“凭托运人指示,背书指定为美国的开证行F银行,被通知方为C公司,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信用证载明的最迟装船日期为2010年10月28日,信用证的有效期截至2010年11月20日。
2010年11月12日,货到目的港后,D公司未前往提货,亦无法联系上。
2010年11月6日,A公司因信用证被拒付,随后查询得知涉案集装箱返空,于是提起无正本提单放货的侵权之诉。
【交易流程介绍】
本案的特殊在于,本案并非如一般的跟单信用证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提单有两种,即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另外付款方式采用信用证的方式,故而使得本案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鉴于本案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国际背景问题,本人根据本案的交易做了一个流程图,以便于以下分析,具体图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