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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权利哲学困境下的网游乌托邦

  

  浓郁的功利性还使网游世界培育出一种新型职业:有偿“代练”。一部分资深游戏者为获取经济利益,为他人账号提供劳务,在账号升至客户要求的级别后收取相应的报酬。游戏“代练”服务现在甚至具有产业化的趋势,“企业”招聘劳工,进行培训;升级后的账号即为代练公司员工高强度之下的流水线产品。代练职业游离于法律的监管之外,但这种事业蔓延的趋势并没有因此受到遏制,反而成为年轻游戏者寻找生存价值的入口,再度迷失于身份的混沌之中。


  

  (二)财产与货币的变异


  

  虚拟财产是网游乌托邦的杰作之一。“虚拟物品”作为网游中被冠以道具、装备、武器等名称的二维或三维可视动画,使传统的法律理论陷入尴尬的境地。司法机关在处理网游财产或虚拟物品时往往缺乏直接引用的法律规范。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以“虚拟财产”为主题的论文有六百多篇,其论证的角度五花八门,诸如“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新型财产权说”和“非类型化财产权说”等多种民法观点一一呈现。然而,诸种学说对虚拟财产的解释从逻辑上讲均难以自圆其说。从物权说的视角分析,传统物权学说对物的定义显然在此显得略为狭隘,物权定义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与有体物。[7]首先,有体物这一属性使“虚拟财产”游离在物权的定义框架之外。其次,虚拟物品不具有物的独立属性,其一旦脱离电脑终端,便无法寻找与辨别。它也无法与电、光、热等无形体的自然力相提并论,因为电、光、热等自然力虽然无形却有体,是一种客观存在。虚拟物品的形态延续依赖于电流、网络、服务器等各项要素,否则,其价值均难以实现。由于该虚拟物品是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储存于网游商的服务器之中,很容联想到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之内,因而有较多学者持债权说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依赖于玩家与网游商的合同而成立。但是,他们忽视了只要网游商不倒闭,玩家持续处于开机状态,玩家即可对虚拟物品实现支配、占有甚至处分等排他性的权利。虚拟物品的独特与新颖性引发了知识产权说,即认为玩家仅对虚拟财产拥有使用权。这种观点同样忽略了虚拟物品是玩家通过付出劳动、金钱得来,若达到规定的级别与积分,它可以被无限地复制与占有甚至交换、转移、赠与、交易等。虚拟财产横跨民法多个范畴与体系之中,无疑造成法学家的困惑。


  

  网游乌托邦的另一经典产物是虚拟货币。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金属货币、纸币的形态,甚至颠覆了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在当代各国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者主要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进行管理和监督。而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方不是央行,是各大网络游戏商,这使得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定货币成为疑惑。但是,各大网络游戏商发行的虚拟货币完全可以与人民币通过出售与购买的过程进行比价兑换,这种特殊的现象使网络商事实上拥有了一种本应由中央银行垄断的货币发行特权。在网游商不断激增的今天,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兑换难免失真,传统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等功能不断遭受冲击与弱化。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仅有人民币才能实现一般等价物的功能,人民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这种关系仅仅是一个买卖合同,并不是货币交换的关系,虚拟货币应作为“物”或普通“财产”来对待。2009年6月我国文化部与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虚拟货币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功能,承认了虚拟货币是一种商品或服务,一种财产权的形式之一。这种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造成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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