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权利哲学困境下的网游乌托邦
李蕾
【摘要】网络游戏是传统游戏发展的高级阶段,是技术乌托邦的产物。网络游戏的乌托邦与现实世界资本的逐利本性的矛盾不仅对传统道德及价值理想提出了挑战,而且直接冲击着传统的法律秩序。网络游戏既对传统法律价值构成挑战,又解构传统法律理论和制度,需要在法律父爱主义的启示之下予以规制。
【关键词】网络游戏;乌托邦;法律;父爱主义
【全文】
一、网络游戏的内在矛盾
游戏被研究者们描述为过剩生命能量的转换、某种“模拟本能”的释放、某种放松的“需要”、某种“愿望的满足”、某种个人价值感的维持等。[1]从生物学的视角观察,游戏是生命的本能表现之一。赫伊津哈曾在其《游戏的人》中提出人类文化本身早已打上了游戏的烙印。人类在游戏之中自由地释放激情与渴望,游戏已根植于人类的生活之中,无法磨灭。而网络游戏是传统游戏发展的高级阶段,是技术乌托邦的产物之一。它重构时间与空间,塑造了一种全新虚拟的社会关系。几千年来,人类不断尝试着构建各种乌托邦社会,正当人们在无法实现的蓝图中困惑时,网络游戏的非现实性与虚拟性给予了人们无限的遐想。
网络游戏最初是希望提高人类生活品质,让人生活得更加快乐与幸福。常见的形式是人们在网游商所创造的魔法、巫师、卷轴、可以驾驭的先进武器、华丽的服饰、高耸的城堡、精致的风景之中不断开始新的历险,探索未知领域、征服怪兽。在暴力美学与感官刺激中,人的情感充分得到满足。但是,网络游戏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限性等特征。前者表现在游戏仅存于以电脑或类似显示器的平面载体之中,有别于传统的以木偶或模型等为载体的、可通过触摸感知的游戏。后者表现为,在切断电源或关闭显示器后,虚拟形象暂时消失。若网络运行商不再推出相同游戏,这种人为建构的虚拟世界便不复存在。
因此,伴随着网络游戏在中国是“朝阳产业”、“创意产业”的美誉,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急剧膨胀,网络游戏成为中国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游戏玩家的网络乌托邦一旦回归现实,理想也面临破灭。“朝阳产业”随时可能沦为“鸦片产业”。网络游戏的乌托邦与现实世界资本的逐利本性的矛盾不仅对传统道德及价值理想提出了挑战,而且直接冲击着传统的法律秩序,解构传统的法律理论。
二、网络游戏对传统法律价值的挑战
(一)模糊的英雄观
法治的逐渐健全可以使人们远离战火硝烟的乱世,告别群雄逐鹿的莽原。高度化的社会分工与法律规则让大家都各安其分,避免“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2]由于国家始终以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己任,法律很难对威胁统治利益与权威的英雄、侠客之类的人物做出正面的价值判断,但这不能阻止人们对英雄时代或侠客时代的强烈期待。网游试图完整地复制这个梦想,使平民社会对财富、英雄、侠客的膜拜演变为真实的戏剧。中国古代对英雄的定义为“夫草之精秀者为英,兽之特群者为雄。”[3]英雄必然为有胆有识者的精英。中国传统的英雄观中离不开“侠”、“义”二字,其涵义或包含以天下为己任,或包含先天下之忧而忧等浓郁的道德观。但是,国内武侠网络游戏中的英雄既无“侠”的特征,也无“义”的色彩,不过是以己私欲使用暴力、获得相应的积分与等级的戏剧角色,如《仙剑奇侠传》、《天龙八部》、《刀剑英雄》等等。多数大型网游游戏设置了从低到高的等级,炎获得更高级的身份必将不断接受任务或与怪物打斗,等级的高低决定着一个人在游戏中的地位与能力,而升级的过程漫长且枯燥,在某些游戏中获得胜利还需奢华的装备。显然,在网游中获得一个英雄式的角色是时间与金钱的堆砌和激烈的对抗与搏斗,根本无所谓正义或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