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询问程序。考虑到当事人不能抓住要领进行有效率的询问以及避免当事人同证人之间产生感情上的对立,一般先由法官进行询问,然后才由当事人询问。也可以在问明当事人拟询问的事项后,由法官代替询问,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询问时尤其要注意问话方式,态度要尽量温和。之所以不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是因为证人不在现场也无法通过视频观察到证人作证时的外在神情及外在情境,控辩双方无法像证人出席审判法庭时那样对其施以压力,也无法通过声音以外的丰富信息及时洞穿证人的谎言,相反,若是因为问话方式激起了证人的反感——而这是交叉询问易于引起的现象,电话会议作证便很难取得良好效果。
采用电话询问时,欠缺在法官面前宣誓的当面性这一条件。尽管如此,在我国法官在询问之前,应当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特别要说明应当如实作证以及作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询问之前,为使证人知晓是谁在对其进行询问,询问人员应当先报出自己的姓名。
在询问中,如果需要一边出示书证一边进行询问时,可以利用传真机传送文书,如证人所持的预备书证、在辩论中提出作为证据的书证等,也可以传送证人陈述笔录或其他必要的行为记录。
询问时,应当同时进行录音,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使用同一设备录制一式两份,一份询问完毕即予封存。询问人员应当将询问的目的、询问的时间、询问的地点及电话号码,以及询问时证人的所在地等均予以详细记录,尤其是要将证人所在地记录好,因为该地点是判断证言可信性的重要因素。至于证人陈述是否需要作笔录,笔者以为一般不需要,因为这种情况下的证人证言一般较为简单,并且控辩双方对采取这种询问方式的风险早有心理准备,再则,同步录音完全可以达到书面笔录的法律效果。当然,为便于使用,可以对录音做一些书面说明。
【作者简介】
周成泓,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积极利用现代科技为司法服务,是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的做法。第十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的研究主题之一就是关于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和其他程序中的运用。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以下。
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页。
《庭审中证人作证出现新方式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采信证人电话中所作证言》,《法制日报》2002年11月13日。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
《民诉证据规定》的起草者认为:“这种技术手段不仅要求具备双向传输的功能,而且必须是既可视又可听的手段。仅有可视或者仅有可听的功能,或者虽然既可视又可听,但只能单向传输的,都不属于司法解释要求的技术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看来,该规定的起草者持一种较为谨慎甚至保守的态度。但这种做法无法适应现实生活,后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通过电话作证也已经证明了该做法的不合时宜。
关于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的称呼,国内目前多称为(电话、电视、计算机网络或互联网)远程作证,也有称为视听技术作证的。笔者以为,将通过双向视听技术作证通称为视听作证或远程作证都是可以的,但若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提及某一具体的作证方式,还是称之为电话会议作证或电视会议作证或互联网视频会议作证较好,其理由一是这样显得较为规范,二来可以与国际通行提法接轨。
如2006年8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时,首次利用互联网视频技术让一名证人在深圳市远程作证。参见徐艳丽:《南昌中级人民法院把互联网技术带进法庭》,http://news.sohu com/20060817/n244852010. shtml,2008年5月22日访问。又如2007年4月10日,福建沙县法院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时,启用其自主开发的全国首套多媒体远程庭审系统,让远在浙江的证人林先生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庭”作证。参见张志辽:《福建网络审判引争议证人用视频作证》,http://news.fjii.fj.vnet.cn/2007/04/25/537433.htm,2008年5月22日访问。
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44页。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编》(增补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页。
(意)莫诺·卡佩莱蒂等:《法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视频会议作证的积极价值是方便、迅捷、成本低,有时也有利于证人的保护;不足之处是程序保障有欠缺,尤其可能损及当事人的质证权这一基本程序权利。参见郭欣阳、方莉:《科学技术在证人证言举证中的应用》,《人民检察》2005年第2期(下)。
颜乔:《重庆法院启动QQ视频跨省庭审》,http://www.tecll.sina.com.cn/i/2007—01—31/10561362535.shtml,2008年5月22日访问。
《日本民事诉讼规则》第66条第1款第5项规定,应当将口头辩论的时间和场所记入口头辩论笔录。笔者以为,根据该项规定的立法旨意,证人出席其他法院接受询问的,视为出席本诉讼法庭接受询问。
(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265页。
据报道,截止到2007年9月,中国的网民数量达到1.72亿,预计2010年将达到2亿。参见冯晓芳、彭勇:《中国网民数量达到1.72亿》,http://tech.sina.com.cn/i/2007—10—12/16471789958.shtml,2008年5月22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