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询问程序及询问结果的记录。在进行询问时,摄像机和展示书证用的幻灯机的操作,由作为见证人的协助法院的书记员或专门人员进行。需要出示书证的,为了看得更清楚,一般提前将书证的复制件送交协助法院,也可以考虑利用传真在询问过程中传送。如基于对证人的特别保护而采取电视会议方式作证的,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的措施,如要求特定的人退出法庭,使其不能接触到证人的真实声音和图像。如确有必要,可以采取图像处理或变音措施,但要保证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电视会议询问,一般无需制作调查笔录,而是使用电视装置的录像带自动记录。当然,为便于使用,可以添加询问时间和陈述概况的索引。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一份在询问完毕即予封存。不过,虽然以后可以将录像带进行播放,但对于没有出席询问的法官来说,在进行核对时会感到不方便。所以,如果询问所证明的案情比较复杂,可以同时做好询问笔录,询问完毕后将笔录传真给证人签名,签名时证人应当处于通过视频能够看见的地方,签名完毕再由证人将其传真回协助法院。在实施电视会议询问时,要将询问的实施意图以及证人出席的法院(协助法院)记载于询问笔录或备考栏中,以示该法院属于本案法庭审理场所的一部分。[13]
(4)文书的送达。证人询问完毕之后,协助法院应将有证人签字的宣誓书、询问的录像带和询问笔录以及差旅费请求书等送达给受诉法院。送达可以通过邮局挂号进行,时间紧迫的,可以采用传真机进行传送。受诉法院对有关材料和事项存有疑问的,应当及时与协助法院进行沟通。
三、电话会议作证
利用电话会议系统进行审判,国外早已有之。[14]在我国,2002年11月初,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让证人通过电话作证,得到了法官的许可。通话是在原被告双方、法官和证人四方无障碍的情况下进行的,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的效力均无异议,最后法院按照证人所述货款数额作出了裁判。[15]由此可见,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作证在我国已有先例,并且所取得的证言得到采信。虽然现在互联网技术较为发达,但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短期内还很难被互联网覆盖;其次,还有不少人不会或不使用网络;[16]再则,有些人不愿意通过视频会议作证,而通过电话会议作证总比书面证言和不作证要好。因此,电话会议作证仍有其价值。以下笔者对这一作证方式进行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