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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人视听作证的程序研究

  

  本着发挥视频技术的积极价值、抑制其消极价值的原则,[11]在权衡诉讼效率、诉讼成本、证人保护以及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基础上,笔者以为,就我国来说,视频会议作证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为:(1)证人在国外;(2)证人虽在国内,但距离遥远;(3)证人被合法地限制人身自由,如正在服刑;(4)其他不宜当庭作证者,如儿童证人。


  

  2.询问程序


  

  (1)申请和决定。在以上情形,法官可以决定采取电视会议的方式调取证言,法官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意见。当事人和证人也可以申请采用电视会议的方式作证,并说明情况,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和证人对该决定不服的,不得再行争议,理由是该裁定属于证据调查裁定,是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的方式之一。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电视会议作证方式时,应当判断是否符合适用范围,有无必要的技术和人力支持,并且还要对证人所在处所进行了解,查明有无采用电视会议的条件。


  

  证人作证一般应当在其所在地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或协助法院)作证,生病、年老等特殊情况可以在其居所作证。在居所作证的,应当注意其是否具备相关设施条件,没有或不够完善的,应当及时安装或完善,但其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2)询问前的准备工作。在以电视会议询问证人时,电视会议装置的使用、证人的引导、机器设备的操作以及法庭警察权的行使等事项,都必须得到证人出庭法院的支持。因此,受诉法院应当及时取得有关法院的协助。接受协助请求的法院,应当自行安排见证询问的人员,调试好有关设备。在询问程序中,协助法院应当保证至少有一名陪同法官在场,以确认证人身份,保证证人能够清楚地理解问题,能够自由、自然地陈述,以及及时传送证人的陈述。在询问证人时,协助法院的参加人员应当接受受诉法院的指示。


  

  采用电视会议询问所需的费用,除了证人的差旅费、津贴之外,还有相关的设备使用费用,如线路使用费等。当事人必须预交这些费用,具体事务由受诉法院处理。


  

  受诉法院送达询问事项书时,要一并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写明证人出席的法院和有关注意事项。


  

  目前我国的QQ视频作证司法实践中,证人的作证场所一般并无法院工作人员,也无公证员和律师等,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弥补程序保障的不足,如让证人辨认当事人或通过视频出示身份证以确认证人身份等,[12]但从程序保障的角度而言,应当要求有陪同法官在场,聘请公证员或者律师作为作证见证人员也是一个较为可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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