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电视、电话和互联网都是以现代信息科学为基础的,通过它们都可以实现实时声频及视频交流,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三者有着一体化的趋势。因此,可以将利用它们作证统称为通过实时网线作证(evidence by live link)。考虑到电视会议作证与互联网视频会议作证并无本质区别,笔者将二者合一论述,并统称之为视频会议作证,[6]而电话会议作证由于没有实时图像传输而区别于电视会议与互联网视频会议,故单独阐述。
由于学界和实务界对双向视听作证的积极价值已经形成共识,而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是具体操作问题。由此,本文聚焦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二、视频会议作证
视频会议的较早表现为电视会议,而现在多为互联网视频,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二者日益一体化。利用视频会议作证在我国近年来已有若干司法实践,[7]主要表现为互联网作证。其一般是直接运用QQ视频技术(有的还增设了多人语音系统)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作证场所一般为其居所,询问完毕将庭审笔录传真给证人让其签字后作证即告完成。但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固然简单,成本也很低,但存在程序保障不足的问题。因此,应当设计一套精密的制度对其进行规制。
1.适用范围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仅适用于身心处于发育阶段的未成年和路途遥远的证人。在英国,通过现场双向传输技术作证是专为儿童证人设计的特殊措施,指当证人不在法庭或其他诉讼进行场所,以现场电视连接或其他方式使证人能够看到现场的人或听到他们的声音,并且能够被下列人员看到或听到:法官、陪审团、进行该诉讼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指定帮助证人的翻译或其他人。[8]美国《合众国法典》第3509条(b)中的“当庭作证的替代”也包括了“以双向闭路电视表现的儿童的当庭作证”。[9]在澳大利亚,电话和视频会议技术最初适用于向未成年人取证或向其他脆弱的当事人询问,而目前广泛适用于从国外调取证据、询问被监禁的证人和当事人、听取专家证人作证、替代巡回审理、举行指导会议或审前会议等。[10]《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也规定了相隔两地的人可以通过映像和声响收发通信,在彼此能够看见的情况下,采用通话的方式进行询问,日本《民事诉讼规则》第123条对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