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管制立法的重要基础性行为如服务贸易统计,西方国家也有着完善的立法。美国国会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明确商务部经济分析局为美国服务贸易的首要统计机构和信息发布机构,其有权进行服务业和直接投资的强制性调查,从而保障了美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国设有专门负责服务业及服务贸易数据收集、分析和信息供给的机构,除政府各部门对所主管领域的统计分工负责外,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还对各部门下属统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协调,负责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统计领域的国际合作。总之,西方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管制既各具特色,又存在一些共同特点:(1)完善的服务贸易立法使服务贸易管理有法可依;(2)形成了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政府服务贸易管理体制;(3)为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空间;(4)构建了成熟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为管制者和被管制者获得翔实可信的数据奠定了基础;(5)积极推进多(双)边服务贸易协定的签署。
三、中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管制之完善
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达1216.5亿美元,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居全球第七位和第五位,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已经成为中国的战略选择和政策选择。[3]但是,中国的服务贸易起步晚、基础弱,贸易结构不合理,发展水平同国家整体贸易地位不相称。WTO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自1992年以来基本为负数且变动幅度不大,在国际上处于比较劣势。并且,中国服务贸易规模远远滞后于货物贸易,2007年的服务出口额仅为货物出口额的1/3,服务业比重过低的“短板”现象在2008年底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表现得非常明显,服务贸易的滞后将会限制和阻碍货物贸易的增长空间。优化和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管制立法不仅有助于应对当前的危机,更是提升后危机时期中国贸易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1.管制立法应更加体系化、透明化
中国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管制的立法随着加入WTO承诺的逐步兑现而趋于健全,形成了以法律为基石、行政法规为龙头、部门行政规章为骨干、地方性立法为补充的规范体系。今后,应着眼于法律的体系化和透明度建设,着重关注以下环节:首先,对国内服务业的管制理念要从管理为主转换为促进为主、管理为辅,尽快出台《服务贸易促进法》,以该法作为服务贸易基本法,统领服务贸易的促进、监管、统计、救济等规则,推进服务贸易结构优化升级。现行《对外贸易法》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仅五条,显然难担此任。其次,逐步充实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行业性立法,细化产业政策、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规范,丰富服务贸易制度体系。中国加入WTO后,承诺开放或逐步开放的服务行业共9个,每个行业都包含着种类繁多的部门、分部门,需要有专门的行业基本法加以具体规范,如出台《旅游法》、《电信法》、《服务质量法》等。最后,建立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驻外使领馆为主体的境内外服务贸易支持体系,不断提高贸易管制的民主化程度,增强服务贸易法律、政策的透明度。提高透明度“不仅仅包括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要给予相关利益集团对法规草案进行评论的权利”[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