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中国语境,宪政体制的转型,必须考虑首先配置权力,然后权利才有保障的发展轨迹。具体来说:首先,中国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也即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在媒体的影响下也无限放大)、科技现代化使得全球一体化加速(也即中国无法生活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实现中国的宪政体制的现代化)、传统体制的影响(权力官本位依然严重)仍然十分强大的情况下,也即使得中国无论是只重视权力,还是权利都不可能的情况下,必须首先重视权力的合理配置,这种配置不仅仅要求权力分配,还要讲求一种权力制约;同时在这时,也不能对传统权力的运行方式的改变太过剧烈,只能逐渐去传统体制,使中国人能够逐渐承受宪政转型所付出的代价。
其次,即使在对待权利时,我们的目标不是一味拔高公民权利,创造若干新的公民权利,而是真正在法律(司法)上实现公民已经享受到的权利。然而,这却是我们经常忽略的(当然法国大革命时期,当时的法国人也如是)。在美国革命模式中,美国人一直注意它们,麦迪逊在1791年提出的权利法案时就认为,《权利法案》不是创造权利,而仅仅是要求权力不要侵犯公民已经享有的权利[18]。
因此,从中国现有宪法看,中国宪法对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的规定已经非常完善,但还没有得到全面实现(其实,在今天的中国或许也没有能力实现)。如果我们能够从司法上对已经深入人心的、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经常得到实现的权利出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现在越来越重要的案例指导制度对这些权利进行制度化确认,从而让中国公民感受到我们权利确实受到有效保护,他们对宪法、宪政的信仰就越来越强烈与虔诚,也就也能加速中国宪政转型的成功。
再次,中国宪政转型体制时,社会主导者必须对社会发展由一个方向性的把握,它是前面两点运作的潜意识。在当今中国、当今世界下,我们已经无法选择,对社会发展最好采取渐进演化模式,而不是革命模式;在这里不是说他们就无可作为,相反这会时期,权力主导者完全可以前面所说的“制度--人”模式下塑造新中国的宪政体制。不过这种宪政转型后面的潜意识与他们所受的教育、经历、政治取向、个人偏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一个具体的宪政问题的解决或许不重要,也或许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