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转型宪政时期的权力与权利

  

  第一,在宪政转型时期,革命领导者或者重视权力,或者重视权利,从而出现权力与权利脱节的宪政现象。在常规时期,宪政实践中通常不会发生如此现象,只有在一个转型社会才会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法国革命者就只重视权利,一开始就颁布《人权宣言》,而非制定宪法,结果权利没有宪政体制的制约,或者说权力也只能以权利的方式出现。美国革命者在革命时期就仅仅关注权力,一心想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同时又制衡权力,却不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后来的美国制宪会议充分体现到这一点,正如当今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波斯纳所言,“如果《美国宪法》的创制者当初更关心《权利法案》的每条规定,而不是国家和个人的存活,会很令人奇怪[7]”。


  

  第二,同时,在宪政转型时期,虽然在转型宪政的权力与权利的配置中只重视权力或者权利,但这并不表明在宪法制定者心目中没有另外一方或者说他们就认为另外一方可有可无。只是在美国革命者眼中,公民权利是一种传统权利,也即普通法权利,只需要确认,非创造,主要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而在法国革命者眼里,不是不重视权力,而是以权利名义展现宪政权力并与权利一起以混合的面貌出现,则出现了权利(权力)的滥用,与专制时代的君主权力在运作上的思维方式有很大的一致性,导致严重的社会动荡,直到19世纪70年代才基本实现一个稳定的宪政体制。


  

  第三,我们还可以发现,转型时期的宪政体制,革命者作为制度创制主体的意义非常重要--他们对制度往往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在美国,华盛顿、汉密尔顿、麦迪逊、杰斐逊[8],在法国的西哀士,他们都对当时革命的结果与革命后建立的宪政体制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比如说,美国弗吉尼亚的华盛顿在独立革命时期形成崇高的威望,也对革命结果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从而对随之而来的制宪会议的召开、进行以及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各州的制宪代表发起动议、提议、对这些提议修改、妥协)起着关键性作用[9];由此而来的宪法与宪政实践对后来形成的宪政体制(制度)就深深打下了他们的烙印。对于西耶士而言,其对法国当时专制态度的看法(实际上,还有卢梭等法国思想家对当时法国大革命的重大影响[10])作为指导思想也不断推动法国大革命不断走向激进。在攻占巴士底狱成功之后,革命迅速在全法国展开,但掌权者却由保守的保皇党人、到吉伦特派人掌权,再到最激进的雅各宾派的血腥革命(屠杀与镇压反革命),从而导致法国大革命期间的宪政体制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直到19世纪70年代才稳定下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