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书第五章“宣言--否定--权利”,作者通过比较两国革命者对待公民权利的不同,暗示了一种权力与权利的新关系。我们通常的观点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不仅仅是权力之间的制约,还有作为外部性行为的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不过这种观点由一个暗含前提,即有权力出现时,就有权利,且把权力与权利放在了同等的位置上,甚至超过国家权力。在这里,出现了一种新情况,转型宪政的新情况,即有权力没权利或者有权利无权利的情况--它是转型时期宪政体制的第二方面的内容。对于前者,属于美国,对于后者,属于法国。作者对美国革命分析道:在美国制宪会议上,几乎没有人关心权利的问题,他们仅仅关心联邦政府权力如何分立与制衡的问题,直到麦迪逊担任众议院议长时,其才在第一届国会提出了权利法案。对于法国革命,革命者们首先颁布的是《人权宣言》,并以权利对抗、甚至消灭传统君主权力,成为了一种革命的权利,其实质上是取代了权力,直到19世纪70年代才出现真正的宪政意义上的政府组织法--其实,在这里,不是没有了权力,而是权力假借权利之名行事。
其实,在我看来,我们更应该注意第四章“革命的语言革命的舞台”,虽然它在宪政体制之外。在该章中,作者通过对美国、法国革命者所运用的政治语言的不同揭示了其对传统的不同态度:在美国,革命中的政治人物在日常生活中提倡一种绅士的、礼貌的语言方式,并且将之运用到政治领域,即将绅士的、礼貌的语言与政治前途、为国家贡献密切的结合起来;在1800年的总统大选中,杰斐逊与伯尔得票相等,导致了宪政僵局,汉密尔顿虽然对两人的政治立场都厌恶,但是就是由于杰斐逊的上述品德而决定了其担任了这一届总统(p140)[5]。在法国革命中,革命者将绅士、礼貌的语言与贵族、国王、封建专制联姻,视为一体;在彻底推翻专制的激进革命、建立第三等级的政府时,就要求了一种新的语言,革命的语言,时时刻刻将自己打扮成人民,最终导致了一场暴力语言革命。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尊重传统,后者割裂传统,与在第二章论述的美国革命领导人对社会发展采取一种演进的态度、法国采取了革命的态度相适应。
通过对《姊》做一种宪政、转型宪政的权利与权力分析,可以总结为:如果把邓恩的《姊》一书对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所做的史实、这些史实下的具体人物的行为、事件分析视为一个法律上的案例,我们就可以从宪政视野下的权力与权利配置视角分析转型宪政的权力与权利配置问题。在《姊》一书,通过转型宪政时期的权力与权利配置视角分析[6],笔者认为还可以做出以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