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案例”及其初步分析
要分析《姊》一书所隐藏的转型宪政体制下权力与权利关系以及意义,首先就必须对这一案例,即该书的基本内容由有一个大致的理解与把握,或者说首先将该书的基本内容做一个“宪政体制”安排。
该书共七章,凡18.7万字,虽然用于叙述当时史实文字并不多,但分析与评价却非常精当。根据本文的论述与观点表达需要,只需要分析其中的几章就足以说明问题,只是在随后的评价中也会涉及到其他相关章节。与本文分析和评价有关的章节共有四章,从第二章到第五章。
在该书第二章与第三章,作者暗示美国、法国转型时期的宪政体制权力之间的配置问题的一个面。但是在论述之前,作者首先分析革命领导者对社会进化的态度--这是革命者行为的前提,甚至在行为时不言而喻地渗透到革命的事业的行为里。
在第二章“革命领导权”中,作者比较分析了在革命中握有实际权力的领导人状况以揭示他们在期间社会进化中采取的不同方式。具体说来:美国的革命领导者(如华盛顿、麦迪逊、杰斐逊、汉密尔顿等)不仅仅是一群拥有丰富政治经验的政治家,而且同时也具备了丰富的学识,特别是麦迪逊(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不仅仅具有从政经验,而且还为了1787年宪法,查阅古今宪政实践,考究其得失,从而赢得“‘深刻的政治家与学者’的最佳组合[4]”的荣誉。因此,掌握革命领导权的美国领袖们在对待宪政制度的社会进化的态度是自然的进化,一种对旧秩序的维护,而非一种全新的创造。而在法国,作者又分析道:革命前恰好相反,学者不参政,政治家没有占据舆论与知识最高点,在大革命中,两者位置发生互换,学者开始当政,政治家在政治上靠边站。此时的学者主导了大革命领导权,以创造一个全新世界作为崇高目标,即以革命(即以理性构建社会)为社会进化的方式。作者在该章的一处,用了一对词组来表达他们对社会进化的态度,即“建筑师与梦想者(p46)”。
在第三章“冲突与一致”中,苏珊·邓恩分析在革命中建立何种政体的问题。她认为:美国“宪法之父”认为每一个人都是有私利的,而且很难为了私利达成一致,从而引起若干冲突,又由于受到马基雅维利思想的影响,进而主张冲突是政治与自由的基础;再将此运用到政治领域,即“私人利益和满腔热情的派系如果得到自由支配,将相互制约与平衡……能塑造‘社会与政治’的均衡(p69)”;换句话来说,麦迪逊主张建立一种分权与制衡的宪政体制。在1787宪法生效,联邦政府成立之后,杰斐逊在联邦宪法的框架下组织了共和党,一方面为了对抗联邦党人,另一方面将之运用到和平夺取政权的政治上,在1800年最终确立了政党政治。麦迪逊的宪政平衡机制与麦迪逊的政党政治确定了美国基本的宪政机制。在法国革命中,邓恩又论述道:被视为法国宪政体制设计者的西哀士在卢梭公意与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主权的影响下,主张法国没有三个等级,只有一个等级,即第三等级,也就是说第二等级的贵族与第一等级国王的宪政体制;在此体制下,没有所谓的反对党,只有敌人与人民的区别,只有统一与一致,对敌人采取了镇压的态度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