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的结论是:正是前述的结构严谨的优点,导致1807年旧商法典的衰败;然而,2000年新商法典完全不考虑汇编法规的内在严谨性的做法,却可能成为后者长寿无忧的法宝。明显的区别于其“前世”,新商法典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因为其调整对象远远扩展到“商事性”的界限之外。这些都有赖于立法者使用的“恒定法”(Codificationàdroitconstant)的法典化技术--也就是说:在一次具体的法典化操作中,不对法律规范本身进行实质性修改;法典化工作将仅限于简单地把特定领域内的即存法律条文整体选取,然后重新进行形式化和再组合工作,并根据一个合理化的大纲重新编排。
“恒定法”的法典化操作给新法典遗存了一些旧法典的蛛丝马迹:那些区别商人身份和商行为的条文仍然存在,有的时候甚至还保留了现行法中已经克服的缺陷。还有商法的核心,诸如:财会义务、十年时效期间、证据自由主义、商事法庭的特别管辖权等。其次,新法典纳入了此前从未被归入旧法典的内容:商事公司、商业资产。再者,新法典的很大篇幅留给了那些不属于或者不再属于商法的规范。包括破产法以及作为破产子制度的破产司法管理人职业制度、竞争法、商业租约和手工业租约、商事和公司登记制度、经济利益联合体、审计师、商业代理人、企业家配偶法律地位以及对企业家家庭住所的法律保护、股票质权、工具和设备材料的抵押等。
上述列举让人们有理由质疑是否有必要依然保留《商法典》这个名称,毕竟新修订的商法典已不再仅仅是商法的领地。学者们猜想下一次改革或许会最终告别商法这个术语,因为新商法典所涵盖的领域在当代法学界通常已经被其他名称所代替--例如学界经常使用的企业法或者商贸法(Droitdesaffaires)。所以,对于法学界来说这里存在的不过是一个相对次要的术语问题。有学者因此认为:新商法典是以一种含含糊糊的方式,混合了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当一部分内容。上世纪五十年代,哈迈尔和拉加德的理论更新了法学界对商法和商贸法关系的认识。针对商法的以商人为中心的主体建构模式,两位学者更新了商法中的客观概念:他们提倡应该在商法中看到的是那种服务于所有身处商界的人的商贸法,而无论这些人是由于其职业活动、资本投入或者其工作方式而参与到这个劳动世界中来的。从此后,大部分作者都把商法纳入商贸法,认为前者是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
商法作为一个专属调整商人阶层的特定一个职业的法律部门,在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以企业为中心的、甚至可以说从广义上来说包括所有职业人士,而无需对商人作出任何优先对待--这就是法国的商贸法。究其核心而言,法国商贸法在很多学者那里被认为囊括传统的商法和现代国家干预为特征的经济法。这里,经济法被学者界定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法国商法典两百多年的是是非非,见证的是法律人在从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时代递进过程中,试图衔接传统经典概念和现代经济生活现实的宏大而困难的创举。也许,备受诟病的法国旧新两部商法典得以继续传承而不灭的现象,无言地书写了法律科学的实践本质:对于市场和法律职业人来说,只要法律规则能够因应时代而更新,名份之争似乎可以暂存书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