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法典两百周年记
长孙子筱(孙涛)
【关键词】商法;法典
【全文】
1807年法国商法典诞生至今,已经过去了两百多年。在21世纪一十年代来临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回望一下这部与法国民法典并蒂双生的大陆法系代表性经典之一的前世今生。1800年代,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的先后颁行标志着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确立。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埋葬了封建王朝并由此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全国初步安定后,对旧制度下分崩离析的法律进行统一的任务被提上了日程。当时法国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制混乱状况,在1791年《宪法》中留下了痕迹:“应当创制一部可以普遍适用于整个法国的民法典”。由于深受罗马法法典化传统的浸润,加之法典编纂的强大政治动因。在拿破仑亲自主导下,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颁行;商法典则于1807年颁布。因此,以这两部法典为标志的民商分立体制正式诞生。在法国后,德国1861年颁布了《普通德意志商法》(即旧商法典);1871年统一的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开始编纂新的商法典,并于1897年颁布1900年生效。德国民法典则于1897年颁布、1900年施行。这样德国也确立了民商分立体制。除了法德两国以外,采用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还有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然而,两百年来法国法学界自始就把1807年商法典定性为一部先天不良的法典。然而,1807年的法国旧商法典却源远流长。它上继十七世纪的“前世”、下接二十一世纪的“今生”。
“前世”:该法典本身不过是对1673年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法令》(OrdonnancesurleCommerce)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复制;而《商事法令》则是尚处于萌芽时代的商品经济的法律规则集成。限于该法典针对的是当时商人这个特殊阶层,故也被称之为《商贩法典》。商事法令因此具有天生的时代局限性,远不能适应工业革命之后的现代经济生活的要求。1673年的商事法令在商界则直接被称为《商人法典》或者以该法令的主要起草人姓名命名的《萨瓦里法典》(CodeSavary)。
“今生”:2000年9月18日法令则导致了一部新《法国商法典》在21世纪初的诞生。不过,新商法典是大量既存法律规范的汇编。因此法学界对这部“新生”法典同样反应冷淡,它并未改善商法典在拿破仑诸法典中的声誉。此外,学界一直讨论的还有一个重大的历史现象--非法典化。这一现象长期以来对法国商法典构成了持续的冲击,不断的掏空着这部备受批评的法典。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的的确确:法国实体法上本该更进一步壮大商法典的一些重大革新都未能成为商法典的一部分--无论是商业资产制度(fondsdecommerce)或是商业租约制度、租赁管理制度。不但如此更有甚者:一些对商法典规定作出的重大改革反而把相应制度从法典条文中分离了出去。例如,重要的商事公司制度是通过1867年7月24日法律从法典中独立出来的;其他如破产法和海商法也经历了类似的演变过程。最终到千禧年商法典被废止,1807年原版本648个条文最终只剩下了不到150条,这剩余的一百多条也没有多少还保存着其最初的内容。然而欧贝蒂教授认为“非法典化”并非根源于法典编撰本身的质量有问题,而是后来的立法者缺少政治动力成为“非法典化”现象的直接原因:并非是立法者一直在有意掏空商法典,而是其压根就无心对之进行更新和维护工作。那么当权者为何会抛弃该法典呢?客观而论,时代变迁过程中商法经济法领域本身的变动不居是个关键因素。一百多年来,来自多方面压力推动着商法经济法领域的变革。这种压力要么来自商界:其希望获得与不断发展的经济活动所匹配的法律工具--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价证券;要么来自社会大众:变动时代的经济领域层出不穷的财经丑闻,也导致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此外,还有来自公共权力对社会储蓄财富和大企业经济力量的不断增长进行监控的压力;最后,那些来自履行如欧盟等国际义务的压力等。这种不断发生并扩大的法律修改运动,无疑是不利于对商法典进行考量全面的更新的。毕竟,这些不断进行的修修补补使得立法者无法拥有一个全局性的视野。然而,裴泰尔教授认为:其实1807年商法典内在的品质也成了阻碍法典本身存在和发展的因素。作者认为商法典具有一个无法否认的优点,就是当时编撰时就形成的一个内在逻辑一致的结构体系。那是一个结构严谨的规范汇编,它不是偶然因素的组合、亦非书斋里的天才法律家的主观想象而成;它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关系主体--商人或至少可以说是为商行为者之特殊需求来确定构造的。如同两百多年以来我们不断重复的:对于交易的快捷性和安全性,商人有着特殊的需求。因为商人必需迅速抓住商机、快捷地满足其客户的需求、借债或者发贷。然而民法却没有针对这一特殊性作出相应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