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4月1日新民诉法的施行和之后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再审制度作了大刀阔斧的变革,明确了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建立了再审审查程序。
与改革前比较,再审制度改革让当事人明确了“五个明确知道”:明确知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受理法院上浮一级)、明确知道再审事由(再审事由法定化)、明确知道审查期限(审查期限明确化)、明确知道审查过程(审查过程透明化)、明确知道审查结果(审查结果确定化)。
“准三审”时代
“这样一种制度变化,介于改革前的‘申诉制度’与其他国家实行的‘三审制度’之间,作为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程序设计,我们形象地称再审审查程序为‘准三审’。”蒋勇律师表示。
“因为,再审审查程序作为法定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一样,当事人可以自主启动,也就是说在二审终审后,当事人不服的话,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进入再审审查程序的方式,从法院依职权启动转变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通道被打开,以前的二审作为终审的性质被弱化。再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成为了真正的‘终审’。”
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从“两审终审制”向“准三审终审制”过渡,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格局。这样一来,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格局,将呈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主要审理一审二审案件,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主要审理再审案件的格局,尤其是最高法院,将主要承担不服高级法院二审裁判申请再审案件。
蒋勇表示“很显然,这样一种格局的变化,将大大有利于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有利于高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统一全国法院执法尺度,通过监督案件,加强对全国法院的审判指导。”
再审案件增长
在公布了民诉法修改之后,蒋勇律师曾预测,“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各省高院,都会出现再审案件数量爆炸式的增长,法院的内部体系、办案效率都将发生质的改变。”
正如预测,全国法院数据显示,2008年4月到2010年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新收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15.9万件,审结13.6万件。其中,裁定提审和指令再审2.5万件,提起再审率为18.6%.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三分之二左右被改判、调解或者发回重审。
从最高法院自身的数据来看,最高法院审结的再审审查案件,2008年1600多件、2009年2000多件、2010年2700多件,逐年快速上升,而且提起再审率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