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法建房为何难以遏制
李文斌
【关键词】违法建房;遏制
【全文】
安化县法院主管国土非诉审查业务的行政庭法官小吴近段时间头有些大:半个月内,国土部门送来35件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案件要求进行非诉行政审查,这些案件均是“限定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其中一个人口只有5万人的小乡镇,一次就送来11件。让小吴法官头大的原因是面对这些案件法院存在“两难”抉择:一“难”,裁定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不堪承受,在法院的执行登记账户上,“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的执行积案多达100余件,裁定这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意味着又要增加一批无法执行的积案;二“难”,不裁定进入执行程序,有违法院行政审判职责,同时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态势无法遏制。
近年来,国土部门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进行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法院在维护国土整治上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仅去年一年,安化法院就在违法占地建房的重点乡镇开展了大规模的整治宣传和执法行动,出动宣传车宣传国土政策,强制查封房屋和冻结违法建房人存款,兑现罚款,对拒不交纳罚款或撕毁封条进驻房屋居住的被处罚人实施拘留,但其警示作用并不明显,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并存多发之势。
农村发生大量违法占地建房的主要原因可分为:
直接原因--农村宅基地供给和需要存在矛盾,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改善农村人居条件成为必然趋势,农村改、建新房屋进度日益加快,因农村年轻人口生存幸福观念已发生改变,在改、建新房屋时纷纷向城镇边缘或平坦地迁移。但村集体组织没有应对这一需求的措施和条件,责任制将土地全部承包到人,集体没有空地用来调配地基,只得任由村民选定承包地作为宅基地建房;村民从正规渠道,比如到小城镇挂牌购买地基,既受制于经济条件,要增加购买地基的成本,离开原居地又受制于农业的生产管理,向小城镇转移条件并不成熟。所以农村建房者或向迁移地村民私自购买地基,或占用平坦地区的责任田、土作为地基,发生大量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案件。
间接诱因--其一“放水养鱼”烙下后遗症。在国土部门自行处理或法院已经执行的农村违建案件中,真正实施强制拆除的几乎为零,都是用罚款方式变通处理。由于地方财政每年对国土部门下达收费任务,国土部门为完成任务,将任务指标分解到乡镇国土所,如果本地没有开发和商用土地挂牌或协议出让,国土所完成任务指标就只能指望违建罚款填补,因此,即使发现了违建行为,国土部门也只是象征性地下发通知停建,没有实施真正的制止行为。“我们为了完成收费任务,不得不放水养鱼。”一位国土所长如是说。正是这种“放水养鱼”的管理方式,导致农村违建大量发生;其二干部带头树了坏榜样。在审查国土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村干部带头违法占地建房现象普遍,甚至有的家属在本地域的乡镇干部也参与其中,他们利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逃避处罚,有的在竣工时大摆宴席,国家机关的干部还前往庆贺,为其违法占地建房“撑腰”,起着非常坏的负面导向作用;其三拆迁安置撕开溃决口。国家基本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小城镇建设等的拆迁,地方政府都是用临近公路的稻田或平坦地势的耕地进行基地安置,政府表现出的这种不重视保护耕地的行为,加上农民从耕地上获得的收益低,土地不为农民重视,荒废、非法侵占土地现象难于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