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概述
Summary of Germa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e
托马斯·李旭特(著);赵阳(译)
【摘要】德国犯罪理论研究经历了古典理论、原因行为理论、目的行为理论、目的理性论数个阶段,其最具特色之处在于分析行为时采用的三分法: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 罪责。这种三分法在法律现实中经受了考验,而且对
刑法以外的德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也 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德国;犯罪理论体系;行为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
【全文】
一、犯罪理论体系的概念与特征,结构与功能
1.引言
这里谈到德国的犯罪理论体系时,其重点可能和“普通的”德国教科书——这些教科书中的一部分已经有中文译本——有所不同,对此无需感到诧异。这首先是因为,当德国的法律状况与中国的法律状况存在特殊区别时,应该加强对德国法律状况的阐述。有时文中即使没有明确提及中国的法律制度,也仍然具有比较法的特点。在这里对德国的犯罪理论——包括它的历史发展以及法哲学方面的演进——做全面介绍,是一个过于大胆的想法。甚至对犯罪理论的所有重要组成部分给出一个梗概,也是不可能的。尽管如此,我还是试图清楚地描述德国犯罪理论的核心部分。更详尽的阐述只有留待将来的研究。
德国的犯罪理论在若干世纪中经历了数个发展阶段,决定这些阶段的有时是新的哲学思潮,有时是内政、外交方面的事件,有时是专家们的新思想。根据哲学、政治和刑法学对于犯罪理论的影响来进行区分,是一项巨大而有趣的挑战。这种研究方法让人看到,犯罪理论并不仅仅从内部由刑法学所推动,它同样可以受到外部因素,即哲学和政治的影响。或许还可以探讨其他因素,特别是司法的影响,这在德国无论如何是非常有意思的研究领域。
同时,这样的研究方法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因为这三个领域往往紧密交织在一起,人为的区分未必符合犯罪理论变迁的历史轨迹。哲学、政治和法律有着很近的亲缘关系,因而原则上应将三者结合起来考查。那种认为刑法学可以在一个意识形态和政治的真空中远离其所处的社会现实而运作的想法,是一种妄想。与此相反,刑法学对于政治和哲学的影响当然要小一些。在这里,只要刑法学在个别情形中能够给政治以推动,就应该现实地将其视作成果。对刑法学、政治和哲学的影响分别进行的分析不应被过高估计。这种区别对待的探讨所带来的结果可能是,人们尽管逐个分析了各个因素造成的影响,却没有看到不同因素之间的关联。举个形象的例子:如果很近地凑到一幅马赛克图案前去观看,可以看清每一块磁片的色彩,却无法看出整幅画的创意。
不仅洞察区别,而且将结果加以归纳,从而能够为各个国家刑法的发展勾勒出真实的线条,这是一门艺术。以下的论述则只能被看作关于德国刑法学说发展与现状的一个梗概。
2.刑法学派和哲学思想对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
在法律特别是刑法的变迁中,哲学思潮起着重要的作用。直接或间接对刑法学产生影响的人物,都抱有其哲学观念。将这两者割裂开来,或者会导致废话连篇,或者无法清晰描述其间的关联,从而有损于文章的可读性。
刑法与哲学之间从来都不乏交流,这显然是因为,刑法作为国家干预个人权利的最强硬手段需要特殊的合法性基础。因此至少在德国,在一般的法哲学之外还发展出一门被称为刑法哲学的学科,它促进了一般的哲学与刑法之间的思想交流。一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即法哲学家中刑法学者占有很高的比例。(注:参见Kühl,第19页以下;关于(刑法学家的)法哲学的更为一般的论述,见Nauc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