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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为何难以落实?

  

  当然,齐玉苓案应该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去理解,那就是司法改革。从1999年开始,最高法院前任大法官肖扬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第一份纲要。这也是一次官方的主动尝试,改革的目的是要把中国的法官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当时非常激动人心。但是十多年过去了,今天的法官如何呢?不是说司法改革没有成就,但是这种成就多半是表面的、非实质性的。法官不穿军服了,不带大盖帽了,手上拿了一个法槌,换了一身法袍,但问题是,法院内部的权力结构和外部的司法环境都没有改变,执政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更没有改变。我们今天已经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连司法改革大方向都开始迷失了:司法改革到底怎么走,是进一步推进司法职业化,还是实行所谓的司法“民主化”或“大众化”,回到五六十年代的模式,甚至回到四十年代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模式”(马锡五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他没有受过任何正规法学教育,以依靠群众、调解结案等方式办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四、推动宪法落实的民间路径


  

  我们再看看另一条途径--民间宪政。它的标志是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孙志刚之死是广州警察和收容所滥用权力导致的一场悲剧,经过媒体报道发酵之后迅速影响了全国。全国民众尤其是网民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强烈的道德义愤,再加上当时有青年法学家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使公众视线从孙志刚个人悲剧转移到对收容遣送制度合法性的质疑。社会抗议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最后不仅责令地方政府纠正错误,而且果断地在短短的两三个月之间就废除了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收容遣送制度。这是民间宪政的一次成功,而且成功的果实一直延续到现在。孙志刚事件是一个标志,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公民权利的进步。比如户籍制度改革已提上议事日程,农民工的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等等。在刑事领域,2005年的佘祥林案,也是一个震撼人心的悲剧,经过全国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轩然大波,最后触动了中央,促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通知,要遏制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一时间,这些制度痼疾似乎得到了改革,但改革成绩几年之后又似乎“缩水”了。云南“躲猫猫”案等一系列事件把我们的视线引向看守所的法治,让我们看到许多看守所的“未决犯”待遇甚至还远不如监狱里的“已决犯”。


  

  所有这些事件都遵循着几乎同一种模式和过程,可以称为“孙志刚模式”。这个模式涉及一个流程:首先,一种制度或者某个恶法产生了社会悲剧;这个悲剧被媒体公开报道,如果不是传统的平面媒体,至少在网络上被报道出来;看到报道之后,民众反应非常强烈;地方政府很可能无动于衷,但是最后震动了中央;中央政府关心执政党的整体形象,而如果不及时处理,事件就将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因而中央采取行动,一方面责令地方纠错,另一方面推进制度改革,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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