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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为何难以落实?

  

  三、落实宪法的官方路径


  

  推动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有两条路,一条是官方路径,一条是民间路径。官方路径是由政府主动推行的一种制度改革。这条路成本低、效率高,实施也更加有效。问题是可持续性。开明的领导人启动了改革,但碰到既得利益抵制便难以推行下去。另一种路径是由民间发动,促使政府进行制度改革,民间发起但不是由民众完成。民间路径具有可持续性,但缺点是成本高、难度大,而且结果不确定。


  

  官方落实宪法的典型是2001年齐玉苓案。1990年,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齐玉苓考取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陈晓琪冒名顶替长达八年,因其父陈克政(村党支部书记)买通了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的有关人员。1998年得知真相的齐玉苓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99年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后,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复后,2001年最终判决,引用宪法46条,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以及被告人和有关单位需赔偿齐玉苓人民币十万元。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下达的一个“批复”直接适用了宪法46条。这是在1949年之后第一次适用宪法条款的司法行为。突如其来的“宪法司法化”是大家都意想不到的,在法学界甚至是社会上激起了一股风波。宪法学者都很激动:中国的宪政时代终于来临了!但是可惜,齐玉苓案后无来者。其实在齐玉苓案发生之后,已经听说最高法院下达了“下不为例”的通知,否则,把公民的宪法权利逐一“司法化”,牵涉就大了。因此,从2001年到现在,我们就再也没有第二个“齐玉苓”。即便遇到凤毛麟角的宪法性案件,法院也会刻意回避宪法。绝大多数时候,法院不会受理案件;受理了,也会以非宪法的依据作出判决。一个例子就是2004年的“乙肝歧视案”--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法院判决不予录用公务员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法院的判决怎么读都读不懂,因为明明就是一个宪法平等权的案件,非要通过行政法来判决。安徽省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凡是得了乙肝的不能考公务员,考上也没用;既然有依据,就不是违法行政。所以,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决原告胜诉的?这个问题弄不明白,因为它绕来绕去偏要规避宪法。到2008年底,最高法院废止了2001年对齐玉苓案的“批复”。从2001年到2008年,所谓“宪法司法化”短短八年时间就夭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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