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们在后面所讨论的通知一删除规则其实也可以看做是对默示许可的一个事后所做的拒绝的意思表示。对于网络信息文化的传播来说,这一方式也要比服务商事先征得所有权利人的许可更为经济可行。
(八)对“德都诉3721案”的实体法思考
前面提到的“德都公司诉3721公司一案”,虽然法院主要依据程序法驳回了德都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在研究的时候,不妨根据上文的分析仅从实体法角度来考查一下德都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德都公司认为被告以网页快照形式保存、传播、改动其网页,侵犯了其网页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修改权。[49]根据上文的分析,3721公司经营的雅虎中国确实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复制了德都公司的网页作品,并且该种复制不能纳入临时复制的范畴中。因而如果德都公司提供了打开后的网页快照证据的话,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很难驳回德都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而3721公司未经德都公司许可,对原始网页进行修改的行为也确实存在着对权利人修改权的侵害,如果德都公司在正确的期间选择正确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对修改权的该项诉讼请求也是成立的。但德都公司的网页是由其自己发布的,发布之后任何人均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网页作品,因此该作品的“makeitavailabletothepublic”行为是由德都公司完成的,而雅虎中国的网页快照也没有破坏其对传播的控制力,所以并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如果法院真的在判决中支持了侵犯复制权和修改权这两项诉讼请求的话,我想势必会对搜索引擎和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各搜索引擎服务商可能都会考虑撤下网页快照服务以避免诉讼风险,而这将直接加大用户获取信息的难度,这也凸显了前文所提出的扩大许可使用的适用以降低服务商风险,维护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平衡的重要性。
【作者简介】
宋乐,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资料来源:〈http://blog.sina.com.tw/g4man/article.php?pbgid=20139&page=1&entryid:2359〉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7月15日。
在该报告中对于网页数量的统计,由于对网页概念的定义不同,百度和天网的统计有比较大的差距,二十六亿多为百度的统计结果,天网统计的为十亿多。
数据来源:〈http://www.iresearch.com.cn/html/search—engine/detail—views—id—2395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7月15日。
数据来源:〈http://tech.163.com/06/0508/18/2GKBFVQH00091NP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7月15日。
死链,即上文所述的链接所指向的服务器的地址已经改变,或者原始网页已被删除,通过链接导向无法找到原始网页的现象。
〈http://lawyerzhuang.bokee.com/viewdiary.1507596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7月10日。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05939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2666号民事判决。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德都公司只提供了显示有“网页快照”的检索结果,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网页快照”可以打开,无法支持其前两项诉讼请求;而最后一项诉讼请求则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因而不予受理。
参见薛虹的《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乔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段维的《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等对信息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问题做了专门研究的著作。
关于网页是否属于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将在下文中进行论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条。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知初字第21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武知初字第31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172号。
参见胡开忠、许福忠、陈大林:“我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制度的立法设计”,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九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201—203。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6条第3款、WCT第
12条第2款、WPPT第
19条第2款。
朱庆玉、孙益武:“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载《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页82。
URL是UniformResourceLocation的缩写,译为“统一资源定位符”。通俗地说,URL是Internet上用来描述信息资源的字符串,主要用在各种WWW客户程序和服务器程序上,特别是著名的Mosaic。采用URL可以用一种统一的格式来描述各种信息资源,包括文件、服务器的地址和目录等。URL的格式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协议(或称为服务方式);(2)存有该资源的主机IP地址(有时也包括端口号);(3)主机资源的具体地址,如目录和文件名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间用“://”符号隔开,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用“/”符号隔开。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不可缺少的,第三部分有时可以省略。参见江传惠:《网页制作与PHP语言应用》,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114—115。
参见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http://unipro.sina.com.cn/t5step00.html〉、搜狐版权声明〈http://corp.sohu.com/s2007/copyright/〉等ISP的用户使用协议,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2月14日。
以新浪徐静蕾的blog为例,其URL地址为http://blog.sina.com.cn/u/1190363061,其中http是协议方式;blog.sina.com.cn是主机地址,表明网站所有人的身份;u是分类号;1190363061是网站分配给徐静蕾的具体地址,类似于身份证号码,表明该blog网页发布者的身份。
此信息为2007年7月16日检索的结果。
韦之:《
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59—60。
黄勤南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317。
曲三强:《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4年版,页234。
孟祥娟:《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117。
在一般情况下,网页快照都会根据程序设定,在间隔数日至数月内对保存的内容进行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3条。
张雪松:“对侵犯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认识”,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页57—59。
张平:“网络信息服务的版权问题:以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为对象”,〈http://www.people.com.cn/GB/it/306/8525/8552/20020817/80208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1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10条第1款第12项。
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侵权研究”,载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第七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6。
AndrewChristie,TheNewRightofCommunicationinAustralia,27TheSydneyLawReview(2005).
参见罗胜华:“网络临时复制问题法律研究”,载《知识产权》2004年第4期,页19—24;朱理:“临时复制是否属于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期,页22—25;黄珈庚、邓娟、桂婕妤:“网络环境作品的临时复制问题比较与界定”,载《行政与法》2004年第2期,页102—104等文。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http://www1govlcn/zwhd/2006—05/29/content—2941271htm),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7月20日。
整理自罗胜华:“网络临时复制问题法律研究”,载《知识产权》2004年第4期,页19—24;朱理:“临时复制是否属于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期,页22—25;黄珈庚、邓娟、桂婕妤:“网络环境作品的临时复制问题比较与界定”,载《行政与法》2004年第2期,页102—104等文。
韦之:《
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73—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2条。
2005年百度首席财务官王湛生估计公司97%的营业收入来自广告收入,而百度广告是按网络点击量来收费的,(http://biz.163.com/06/0228/16/282F6HRR00020QEF.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2月19日。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65。
FinancialInformation,Inc.V.Moody’sInvestorsService,Ine.751F.2d501,224U.S.P.Q.632(2dCir.1984).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3、
32、
39、
42、
43条。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
8、
9、
20条。
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96。
参见张莉:“质疑网络版权中的‘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2期页21—24。
FieldV.GoogleInc.,412F.Supp.2d1106(D.Nev.2006)
德都公司在起诉书中所写的诉讼请求是该项为使用权,但使用权并不是我国《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之一,根据其起诉书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该项使用权实际上是指著作权人的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