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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快照服务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一)

  

  网页具有可复制性毋庸赘述,我们在任何一台电脑上所浏览的任何一个网页,实际上在浏览的同时便在该电脑的硬盘中生成了一个复制件,而网页快照保存网页的行为,更是确凿无疑地表明了网页的可复制性。一个独立创作的网页,虽然其具体的内容并不一定完全是制作者的独立创作,制作该网页所使用的软件甚至使用的公共模板等可能也不是来自于制作者的创造,但是笔者认为,只要其在内容、版式、框架、背景等方面具有与其他网页不同的特点,使其在整体上产生一个不同的视觉效果,在源代码上表现为不是对其他网页的简单模仿,而是具有明显的个体差异,在整体上构成一个对网页所想要实现的功能(思想)的表达就可以认定一个网页具有独创性。即使在网页具体内容由他人创作的情况下,网页作者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将他人授权其使用的图片、文章、音乐、美术等作品编辑整合,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的具有个体表观的物,这也可以视为汇编作品的一种特殊形式。据此我认为,网页是一个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作品,即使其内容并不完全来自于网页作者自己的创作,但是网页作者也可以比照汇编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可以为我们提供另一个视角的参考。1999年1月8日,北京瑞得在线公司在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认为被告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是照搬“瑞得在线”网站主页,侵犯了其公司的著作权。此案作为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法院认为瑞得公司的主页虽然所用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仍然给人以美感,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故该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5]在这之后的一些网页侵权诉讼中,例如,2000年的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6]、2005年的重庆印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土豆先生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等案件中,法院对于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一问题,也都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这些案例表明,至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网页已经被法官们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署名权问题


  

  在肯定了网页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作品之后,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那么,网页这种特殊形式的作品,它的署名权是如何行使的呢?网页快照服务是否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呢?


  

  对于网页的署名权,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由作者通过网页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来行使的。[18]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19]它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1)关于作品本身的信息:主要是指作品的标题、作品的主要内容、特色等方面的信息;(2)关于作品版权人的信息:包括作者、作者以外的版权人、邻接权人等各种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方面的信息;(3)关于使用作品的条件和期限;(4)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人的声明和告示;(5)识别或链接到上述信息的标记或logo等。[20]这一信息一般出现在网页的下方,如北大主页下方的“Copyright:Pekinguniversity”、“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再如新浪主页下方的“copyright1996-2007SINACorporation,AllRightsReserved新浪公司版权所有北京网通提供网络宽带”等,虽然具体内容、表述方式或者表达信息量可能存在着个体差异,但它们都是权利管理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网页作者可以通过这些形式来表明其作者身份,行使其署名权。


  

  笔者认为,网页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作品,以权利管理信息的形式表明作者身份只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目前一些网页的制作者,特别是个人网页的制作者,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发布技术等原因,并没有以这种方式行使署名权。在这种情况下,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位置所出现的网页的URL地址[21]也同样表明了作者的身份,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另一种方式。如果网站是一个网络内容的提供者,网页一般就由其自己制作,网站所有人就是网站的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这样的网站即使省略了URL格式的第三部分,前面的网站信息也足以表明作者身份。而如果网站是一个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页由网友制作并上传,网友享有该网页的著作权,按照目前ISP常用的使用协议[22],该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网站所有或网站网友共有。而这种网页的地址栏中一般既会含有网站信息也会含有以用户名等形式表明的具体制作者的信息,因此也足以表明作者的身份。[23]所以无论具体的某个网页属于哪种网页,地址栏中所显示的网页URL地址都可以表明作者身份,因而可以被视为网页作者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


  

  分析了网页作品署名权行使的两种方式之后再来审视网页快照,我们会发现网页快照服务由于其程序设置等原因,并不一定收录原始网页的权利管理信息。例如,通过百度搜索提供的百度快照服务查看新浪首页,就找不到前面所说的“Copyright1996-2007SINACorporation,AllRightsReserved新浪公司版权所有北京网通提供网络宽带”字样,而Sogou搜索提供的网页快照则保留了该权利管理信息。[24]在所有的网页快照服务的地址栏里,显示的均不是原始网页的URL地址,而是搜索服务商保存网页快照副本的服务器的URL地址,例如,百度快照的URL地址均为“http://cathe.baidu.com/…”。因此从形式上来看网页快照对著作权人行使署名权的两种方式均存在着一定的妨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设立署名权,是为了确保作品作者的身份表明不受侵犯,包含:确认作者身份的权利;决定署名方式、署名顺序或不署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禁止他人在作品上属自己的名字的权利。[25]这些内容的立法本意,都是确保作品的作者不会为读者误解、文化艺术的发展不会受到妨碍。因此在分析网页署名权的保护不能拘泥于署名权的行使方式,而是要看作品的作者身份是否会为浏览者所误解。用户在访问网页快照所收录的网页时,虽然可能并不能看见原始网页的权利管理信息,URL地址也不是网页作者的原始地址,但是用户很清楚其访问的网页并不是由网页快照服务商制作的,而所有的网页快照服务商都用不完全相通的语句在网页快照所保存的页面上方标注了原网页的URL地址,并且均强调服务商与该网页的作者无关,从而进一步确保了网页作者的身份不为用户误解。因此,如果把网页的署名权行使方式扩大到URL地址,虽然网页快照的地址栏中的URL地址由于生成技术的原因不可能是原始网页的URL地址,但是网页快照所使用的单独标注原始网页地址的方法同样表明了原始网页作者的身份,用户在访问网页快照所保存的网页时不会对作者身份发生误解,因而可以认为网页快照并不侵犯网页作品作者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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