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法官释明义务
任何法律制度背后都蕴涵着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特定价值,这一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的灵魂及存在根据。司法改革所强调的价值理念是法律的正当程序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必要补充的释明制度,能有效地克服当事人辩论主义的弊端,是实践上述价值理念一个重要机制,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民事诉讼的大宪章”。从司法资源配置看,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应当在那些寻求或需要正义的人当中公正地分配这些资源。公正地分配司法资源必须考虑具体个案的难度、复杂性等特点,以确保个案能够获得适当的法院时间、注意力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尽可能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益,更是每个冲突主体的行为目标。在当事人选择程序的过程当中,法官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冷静思考的机会,而不是简单询问一句是否愿意调解就了事。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法官应有权对何种方式可能更有利作出说明,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享有最终的决定权。法官的释明使案件裁判更接近客观真实,同时也使当事人得到了程序保障,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具有吸收不满的功能,这就大大减少了当事人选择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进而避免了上诉和申请再审。
四、赋予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权
近现代法治社会馈于我们的一个最重要的理念是:一切收益,都要有法律依据。同样,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救济也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释理,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必须赋予当事人程序救济权:(1)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一是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质询,二是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不管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法院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在作出判决时是否进行了详细说理。(2)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程序。一是当事人质询或申诉的期限为5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二是当事人的质询或申诉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三是法院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明确答复,该期限不能延长。四是质询或申诉期限不计入上诉期限。(3)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法律后果。一是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成立的,应该作出书面裁定,对于原审法院的裁定,如果申请人上诉,作为证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可以直接在二审程序中使用;二是由人民法院承担申请人因质询或申诉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三是对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