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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担保价值利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知识产权的易受侵性以及法律保护规则执行和救济效果的有限性等,使得质权人无法依自主之力排除商标权价值稳定的干扰力。若商标权质押期间涉讼,则很可能因他人对该商标权的权属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使得商标权的权属陷于不稳定的状态,此时涉讼案件将中止,以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之后再行审理。而在案件中止审理期间,该设定质押的商标权担保的主债权如果到期清偿不能,质权人将会面临质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形,这无疑将会严重损及质权人的利益。


  

  四、思路和对策


  

  商标权价值融资利用的法律风险和价值评估难问题,决定了商标权质押融资不能作为一项常规的融资业务进行推广。即使在开发知识产权融资最有效的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存在无法充分推广的情况。不过,这并不能抹煞其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践意义。应正确把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政策工具的法律特性和实践价值,以商业化和市场化为基点,建立长期稳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支持机制。积极推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融资实践的发展,有必要从几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作用


  

  价值评估在商标权质押融资中发挥着发现资产价值、确定担保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和确定贷款风险等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价值构成的特有状态,使传统的劳动价值原理进行理论解释,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价值评定和估量的理论依据。实践中又普遍存在的缺乏统一、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的问题,评估机构的评估主体资格及其评估责任缺乏严格的规制,在商标权质押融资中表现得十分突出。目前我国的《商标法》、《担保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评估主体及其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则。因此,要充分发挥资产价值评估的作用,一方面应确立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应加强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制度的立法,从政策或法律层面上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行为、维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的秩序,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这是十分关键的。


  

  (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融资的新方式


  

  知识产权融资在实践中往往直接被理解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知识产权融资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知识产权融资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上位概念,它包括债权型融资和投资型融资。现行的知识产权融资主要是债权型融资-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实现债权融资,担保方式主要为质押。而依我国现行的《物权法》,知识产权担保方式除权利质押外,也可是抵押如不动产、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集合抵押。如前文所分析,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内在缺陷在质押规则法律机制内部无法克服,故从有效控制知识产权价值的目标考虑,知识产权担保可采取非典型性担保的让与担保方式。在这方面,日本的创新探索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采取让与担保融资,还采取财产集合担保的方式,将有关联性的财产权以及企业特有技术一并质押,甚至组合企业产业化的全部资产一并作为担保的对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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