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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担保价值利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三、商标权价值担保利用的法律难点剖析


  

  担保物必须具有特定性或可确定性,商标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其质押更在意于商标权担保价值的可特定性和可确定性,能被具体确定且能用货币来具体量化。所以,价值评估成为实现商标权质押融资必经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问题。《国际评估准则》(2005版)规定:抵押贷款价值是由评估师对财产的未来可售性进行谨慎的估算来决定的财产价值。商标权等质押融资的核心难点就是担保价值的确定。


  

  (一)商标权价值利用本身特有的法律难点


  

  1.源自于商标权权属特性的内生法律风险


  

  该风险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商标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商标权的权利保护期限是自注册之日起十年(第三十七条),商标权人在期限届满而未按法律规定程序申理展期的,商标即被注销。二是商标权具有法定的易失性。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基于法定的事由,可直接被商标局宣布撤销或注销,也可能被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致使商标权人的权利丧失,由此,将导致商标权之质权因标的物消灭而消灭,商标权担保价值的利用随时面临很大的风险。就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撤消的问题,商标质押时质权人可以通过审查而发现其中存在可能被撤销的危险而放弃质押;但第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商标权人对商标权使用和维持的消极行为所致商标权被撤销或注销的情形,这将是质权人无论在质押设定之初还是质押持续期间都无法事前了解和防控的问题,构成了商标权质押的不可测且不可控的严重风险。三是商标权易受侵性。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性形成了侵权的利益驱动力;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为侵权提供了客观便利和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受限于法律保护规则设置的完整性及其实际执行度,侵权防范和权利救济难以有效实施,成为知识产权权属不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情形在商标权中十分明显地存在。


  

  2.商标权担保价值量化和固化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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