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标权担保价值利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二、商标权之适质性及法律优势分析


  

  商标权质押是以商标权作为担保物的权利质押。由于商标权特有的权利属性,其商业价值在融资担保中的利用存在不同于其他权利担保物的法律特性。


  

  (一)商标权的适质性


  

  设质之权利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并能用货币表现的财产权,且必须具有流通性。商标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的识别性构成了商标权内在的核心价值基础。[5]标识符号承载着企业商誉,代表着商标权人生产产品或经营服务的质量品质和企业信誉,商标与企业经营的核心实力紧密结合,从而形成了商标权内在可爆发性的商业价值。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实质感的价值,也增加了其商品和服务的附加值。[6]我国商标法明确确定了商标权人转让商标使用权和许可使用的权利,流通性亦已成为商标权财产性的基本特性。商标权的无形性并不影响其价值的可特定性。在有形财产的担保物来源不足的情形下,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失为很好的担保财产,发挥其商业价值的融资作用成为必要和可能。所以,我国担保法立法以来,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就被确定在权利质押的法定范围内。《担保法》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了商标权质押具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财产法的基本法上确立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规则和依据。


  

  (二)商标权价值利用的法律属性优势


  

  其一,商标权具有相对的权属稳定性。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垄断独占有法定的存续期间限制,权利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丧失。但与专利权、著作权在法定保护期届满即行消灭不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7]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通过续展而持续存在,故而更具有权利存续的稳定性。其二,商标权具有相对的价值持续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递延逐渐呈下降趋势;与之相反,商标权价值往往呈上升趋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