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现行商标权质押融资以政府主导和推进为特点。各地纷纷出台专门的商标权质押管理办法和政策,[4]对参与融资的银行、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贴息、减税、风险基金、补贴中介费用等政策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标字[2009]108号),将“支持企业以商标权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开发利用商标权的市场价值”,作为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将促进商标权质押贷款作为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考核指标。如《铜陵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09]107号)规定:“2010年各单位要有1-2家企业成功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其二,间接担保方式占有相当比重。一部分企业采取商标权直接质押给银行,但更多采取的是间接的反担保方式:即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作为反担保,借款企业将其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给担保公司。基于对知识产权高风险的规避,反担保方式比直接质押方式更被银行接受,但由此增加了融资环节和成本。
其三,商标权质押融资比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融资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在政策层面上,商标权质押率比专利、著作权要高,发明专利的质押贷款额度一般为其评估价值的25%~30%,实用新型专利仅为15%~20%,而商标权可达40%,甚至更高。二是商标权质押更为金融机构所接受,其手续简单,价值评估复杂性相对于专利权等质押要小得多。三是获融资贷款数额往往要高于专利、著作权等质押。单笔商标权质押的获贷款数额一般很少低于百万元,上千万甚至上亿万元数额的贷款亦不少见。如绍兴的“会稽山”商标获得8200万元的最高额质押贷款。
其四,业务发展的市场自发性和主动性相对较弱。从总体上看,商标权质押融资仍不具普遍性。一是贷款人主要以地方性商业银行为主。地方性银行与当地政府内在经济联系性较强,比较愿意配合政府的政策性推动;地方性银行机制比较灵活,也存在业务拓展和优质客户培育的需要,这些银行更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和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二是融资业务量占比小。由于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风险过大,各银行开展该类担保融资的业务量并不大,即使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有名的交通银行,其商标质押融资总量也只有几个亿,与其融资总规模相比,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三是商标权质押并不具有普适性。从笔者对浙江省绍兴地区的调研发现,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往往是企业无法提供有形财产担保情形下一种无奈的替补方式,一旦担保人有可供利用的有形财产出现,银行就会要求以有形财产替换知识产权。